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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黑卫食品规发[2017]2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30  来源: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核心提示:关于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黑卫食品规发[2017]27号)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委始终按照"最严谨"标准的要求,紧紧围绕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产业发展的宗旨目标,以强基础、建机制、优服务为工作重点,坚持依法履职和改革创新并举,深入推进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现对该《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5至2016年,《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相继修订,对企业标准备案的范围进行了调整,为企业标准备案制度的重大改革拉开了帷幕。2016年7月,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结合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趋势,对各省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提出了原则上的要求。
 
  其后,我委严格按照以上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对我省的企业标准备案制度进行了革新,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的发布实施,对提升食品产业素质、推动企业诚信自律、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二、制定依据及参考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2、《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十九条 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对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更新,并重新备案。
 
  第九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废止并告知备案企业。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是指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
 
  第二部分  规范企业标准备案,做好存档备查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食品生产企业对报备的企业标准负责,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2)明确企业标准备案范围。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3)明确企业标准备案性质。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计生部门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4)实施备案前公示制度。企业标准备案前,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及编制说明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网站上公示。
 
  (5)严格企业标准备案管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做好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工作。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企业标准备案机构在办理备案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二)参考文件
 
  1、《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卫发 [2017] 10号);
 
  2、《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沪卫计食品〔2016〕4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京卫食品﹝2017﹞3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辽宁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辽卫规﹝2017﹞1号);
 
  5、《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疾控发﹝2016﹞74 号)。
 
  三、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我委组织省卫生监督局于2016年开始着手起草《关于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完成初稿后,多次向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食安办,省食药局、省质监局、省农委、省粮食局、省畜牧兽医局等省食安委成员单位、13个地市和2个省管县卫生计生委(局)以及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相应修改。先后召集省食药局、省卫生监督局、哈尔滨市食药局、哈尔滨市卫生监督局及有关专家多次对本《通知》进行集中讨论、审定。会后,我委根据会议意见再次进行修改,直至无意见反馈。《通知》在整个起草过程中无重大分歧意见。
 
  四、主要内容
 
  《通知》由正文及3个重要附件组成。
 
  (一)《通知》正文
 
  正文分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备案性质范围、简化优化备案流程、强化标准社会监督、规范备案行政管理、文件实施日期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企业作为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报备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第二部分明确了企业标准备案存档备查的性质,并规定申报备案的企业标准须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第三部分介绍了企业标准备案的办理方式,须登陆"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hljzwzx.gov.cn/),在该网站申报备案;第四部分规定了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制度和备案后公开制度,备案前企业标准文本由企业自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向公众征集意见,备案后企业标准文本由我委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第五部分明确了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监督局、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哈齐牡佳四个地市卫生计生委的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第六部分确定了文件的具体实施日期。
 
  (二)附件1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该附件规定了申报企业标准备案的材料要求、申报及办理程序及特殊情形等重要内容。
 
  (三)附件2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样式)
 
  提供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模板,规范了编制说明的编写方式。
 
  (四)附件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样式)
 
  提供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模板,规范了企业标准文本的编写方式。
 
  五、有关情况说明
 
  该《通知》较我委2015年印发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黑卫食品发〔2015〕22号),有以下几个主要变化:
 
  (一)开发了企业标准备案网络平台
 
  《通知》正式印发后,将同步实现企业标准备案的网上申报、办理及备案后企业标准文本的在线可查。在网络平台正式投入使用前,已将历史数据向前追加录入,目前已有近6000份企业标准可在线查询、下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我省已备案企业标准的主动公开。
 
  (二)进一步落实了企业的主体责任
 
  明确了企业是企业标准制定、发布及实施的主体,对报备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且应当紧跟国家政策及标准变化,及时、主动对原企业标准进行更新,确保企业标准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三)依法明确了备案的性质和范围
 
  规定了企业标准备案的性质为存档备查。除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各级企业标准备案受理机构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四)更好地发挥了社会监督的作用
 
  为充分发挥公众、团体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增设了备案前的公示制度,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在备案前的公示阶段,对申报备案的企业标准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在备案后对其进行监督。
 
  (五)规范了企业标准文本的编写方式
 
  规范并简化了企业标准文本的内容,其一,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标准的编写难度,为企业减负;其二,统一了我省企业标准文本的编写方式,使我省企业标准的管理水平更进一步;其三,提高了企业标准的可操作性,使我省食品生产企业从制度建设到实际生产,均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六)取消了企业标准备案的有效期
 
  一方面撤销了对企业标准3年一更新的强制性要求,但另一方面却增加了对企业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的考验,要求企业极大地提高对国家有关政策、标准的关注度,及时更新企业标准,对自身生产经营负责,对公众食品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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