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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6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核心提示:《广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5月18日
 
  广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理顺关系,厘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强化检验检测技术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  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科〔2015〕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6〕38号)等精神,结合我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构建分级属地管理为核心,以建立科学公正、权威高效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为目标,理顺权责关系,健全检验检测体系,强化技术支撑能力,提高监管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技术支撑保障,切实解决权责脱节问题。坚持科学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科学调整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改进工作方式。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既解放思想,体现中央改革精神,又实事求是,立足我区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制调整(以下简称管理体制调整)各项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管理体制。
 
  实行分级管理。2017年6月底前,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直属管理的柳州、桂林、梧州、北海、玉林、百色、河池等7个区域食品药品检验所下放所在市人民政府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保持机构级别不变。支持南宁、防城港、钦州、贵港、贺州、来宾、崇左等7个市在2018年前建设好市级食品药品检验所和实验室。
 
  规范整合机构设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为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的直属技术机构。实施分级管理后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纳入检测体制改革范畴,原则上整合设置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突出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市辖区及各类开发区是否设置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人员编制划转。柳州等7个区域食品药品检验所的现有编制、人员,原则上随机构成建制下划所在市人民政府管理。各有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事业编制和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分别纳入同级事业编制和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总额,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具体人员编制划转工作由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另行发文明确。
 
  (二)经费资产划转。
 
  调整经费保障机制。7个区域食品药品检验所下放后,单位收支预算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各相关市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确保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工作正常的运行经费和项目资金需求。自治区财政对下放后的7个区域食品药品检验所的能力建设、检验检测经费等给予适当补助。
 
  做好资产划转工作。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有关市相关部门和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的原则开展清产核资和下划移交工作。桂林食品药品检验所食品检验楼1-3层医疗器械检验检测室,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桂林重点实验室继续保留。各有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将目前所有实际使用的资产(房产、地产、设备等)分类登记造册,汇总报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确认后,由财政厅审批后划转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管理。划转前涉及在建、新建项目形成的资金缺口和临时性债权债务,由同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和处理,自治区财政视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三)保障人员待遇。
 
  自治区财政充分测算各有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的收入和各项待遇并纳入下划基数内予以保障。各有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在职人员和移交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收入和各项待遇执行所在地标准,社会保障关系移交地方管理。移交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离休人员的离休费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不变,移交地方管理和发放,并参加今后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费和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组织实施
 
  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各有关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机构编制划转、资产经费移交、人员移交,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会同自治区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和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地做好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确保不因管理体制调整影响全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工作。相关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各类经费、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和划转工作。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和分析研究管理体制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确保队伍稳定和工作运转。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指导各有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在组织实施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同时,按照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切实抓好各项业务工作,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确保检验检测质量和设备安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特别要妥善解决好因工作需要异地交流任职干部工作安排问题,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要保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和队伍相对稳定,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加大支持力度,确保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履行应有的职责。
 
  (三)严肃工作纪律。
 
  管理体制调整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切实做好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编制、人员、资产、财务等划转接收工作。严禁在管理体制调整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机构编制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和保密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做好政策解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解读工作,大力宣传管理体制调整的重要意义、主要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管理体制调整的目的、任务和措施,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营造支持参与管理体制调整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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