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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1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核心提示:《广西“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7月31日
 
  广西“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的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多证合一”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成本,着力激发市场内在活力和动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印章准刻证“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自2017年9月1日起,将《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特种行业备案》《开锁业特种行业备案》《寄卖业特种行业备案》《二手机动车交易特种行业备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特种行业备案》《机动车维修业特种行业备案》《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备案》《国内船舶代理业务备案》《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备案》《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分公司设立备案》《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备案》《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备案》《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备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原产地证企业备案》中涉及市场主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29个登记、备案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对暂未纳入清单的事项,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涉及自治区级以上权限的,要主动争取,使尽可能多的涉企证照在我区先行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二、基本原则
 
  (一)应合尽合、动态管理。建立“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事项清单,做到应合尽合。清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二)流程优化、服务高效。强化部门协同联动,精简办事环节和流程,推进实体办事窗口和全程电子化登记融合互动,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行,让群众和企业办事更方便、更快捷。
 
  (三)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理念,加快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和企业少跑腿;实现企业基础信息的高效采集、有效归集和充分运用,推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各领域、行业互认和应用,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三、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
 
  1.结合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自治区商事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对本系统(含市、县、区)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等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进行全面的梳理。对于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要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的证照不再发放,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完成时限:2017年9月1日前)
 
  2.对于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对于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涉企证照事项继续予以保留;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取消。要全面公开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和程序,明确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各单位于2017年10月30日前将梳理结果在本部门网站上对外公布。(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商事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17年10月30日前)
 
  (二)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3.参与“多证合一”改革的有关部门要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和自治区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发展改革委、政管办;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完成时限:2017年8月30日前)
 
  4.加快制定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办法和目录,建立广西区域内统一标准的市场主体信息库,构建统一高效、互通互认、安全可靠的信息共享体系。消除信息孤岛,打破部门和行业间涉企信息的壁垒。(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商事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5.结合实际加大投入,升级改造各自的业务系统,做好“多证合一”共享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梳理各自业务信息系统相关数据项,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建立部门间数据项对应关系,实现全区范围内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确保共享信息在各自部门业务系统的有效融合使用。(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7年12月30日前)
 
  (三)精简优化、强化部门间业务协同办理机制。
 
  6.加强整合涉企事项后续管理。要及时出台后续管理的相关政策,对存续的被整合证照,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限;有年度检验要求,要按照有关程序提出取消;要强化协同监管、主动监管,推行联合“双随机”抽查,务求达到程序上简约、管理上精细、时限上明确的改革目标。(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7年9月1日前)
 
  7.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以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企业登记材料规范为准,不得擅自增加企业登记提交的材料种类。(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8.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多部门协同办理机制。逐项梳理基本流程和办事依据,简化繁琐手续,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凡是能通过数据共享和前序流程获取的材料信息,一律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一律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供;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部门流转、一档管理”,推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工作模式。(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商事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提高效率、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9.加快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打造“互联网+”模式下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依托广西电子政务外网和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已有信息平台,构建统一的信息交换系统,完成与各级部门业务系统对接,实现相关审批数据、结果同步推送和业务协同办理,各级业务部门无需重复录入部门业务信息,所有事项审批办理流程、结果信息即时可查可用。(牵头单位:自治区政管办。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0.推进各类涉企证照事项线上并联审批,优化线上、线下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减少办事环节,降低办事成本,实现“一网通办、一窗核发”。以“信息跑路”代替“群众跑腿”,以“部门协同办”取代“群众来回跑”,不断提高服务效率。(牵头单位:自治区政管办;配合单位:自治区商事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放管结合、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11.进一步强化宽进严管工作机制。全区各部门必须要把“放”和“管”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证照被整合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确定的“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履行监管责任,强化主动监管意识,把更多精力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切实加大本行业领域监管力度,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2.进一步强化联合监管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形成分工明确、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监管工作格局,明确综合监管牵头单位,制定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实施办法,采用整体随机、上下联动、局部随机等多元化抽查模式,确保年底前实现“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共同营造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自治区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3.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断完善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和“信用中国(广西)”网站的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功能,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各相关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统筹推进其他商事制度改革工作。
 
  14.继续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改革。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基础上,实现各类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等业务流程均可网上办理。继续加快企业名称登记改革,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提高查询、选择、审查的自动化程度,加快解决“起名难、效率低”的问题。继续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程序,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建立更加方便快捷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及时动态调整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完善全区企业登记信息“双告知”工作,开展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四市同城化登记和争取广西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完成时限:2017年10月30日前)
 
  (七)梳理修改相关规定。
 
  15.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梳理与“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关的广西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冲突的,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推动修订和完善,及时修改不相适应的内容,或提请有关部门修改、废止与改革要求相违背的内容,为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提供制度支撑,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牵头单位:自治区法制办;配合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商事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增设“多证合一”改革专项工作小组,自治区工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组长。全区各市、县(市、区)要参照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和工作推进机制。各级工商部门要做好改革任务落实和跟踪评估,定期分析改革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各相关审批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全力推进本领域改革工作。
 
  (二)加强工作衔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与衔接,及时报送本部门在“多证合一”改革当中的成功经验,为国家部委决策提供参考。对已按照“六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重新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和自治区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给“多证合一”参与单位。企业原有证照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需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要强化与我区试点城市之间的衔接,对于在其他试点中已经被整合的证照,除企业主动提出申请外,不得要求企业再行办理相关证明手续,保证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三)提升服务能力。“多证合一”改革后,基层登记窗口压力将进一步增大。全区各级政府要坚持“事随人走、人岗相宜”的原则,合理调整、优化力量配置,做好人员、设施、经费保障,加强窗口软硬件设施配备,提升登记服务信息化、标准化水平。加强窗口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一线人员业务素质,必要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窗口服务能力和效率。
 
  (四)强化督查考核。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及时制定改革任务清单。自治区商事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多证合一”改革专项工作小组要适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改革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和激励,对落实不力、延误改革进程的要严肃问责。
 
  (五)做好宣传引导。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宣传导向,积极做好改革政策宣讲、法律解读等工作,使企业和群众准确理解改革精神、充分享受政策便利。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合理预期,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多证合一”改革各项措施顺利实施。
 
  附件:1.广西“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事项清单(第一批)
 
  2.工商部门共享信息数据目录
 
  附件1
 
  广西“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事项名称

原证照发放部门

1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公安部门

2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特种行业备案

公安部门

3

开锁业特种行业备案

公安部门

4

寄卖业特种行业备案

公安部门

5

二手机动车交易特种行业备案

公安部门

6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特种行业备案

公安部门

7

机动车维修业特种行业备案

公安部门

8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9

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0

国内船舶代理业务备案

交通运输部门

11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

交通运输部门

12

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

交通运输部门

13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备案

交通运输部门

14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分公司设立备案

交通运输部门

15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交通运输部门

16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商务部门

17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商务部门

18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备案

商务部门

19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商务部门

20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

商务部门

21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商务部门

22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商务部门

23

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备案

文化部门

24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文化部门

25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文化部门

26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

旅游发展部门

27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备案

旅游发展部门

28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29

原产地证企业备案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附件2 

工商部门共享信息数据目录

序号

共享信息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

企业名称

3

企业类型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管理人)

5

注册资本(注册资金)

6

成立日期

7

营业期限

8

登记机关

9

核准日期

10

登记状态

11

登记住所

12

经营范围

13

股东(投资人、发起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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