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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8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核心提示:《广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6月30日
 
  广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6〕78号)精神,加快推进广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7年12月31日前,剥离广西盐业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将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盐业主管机构,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市场监管与盐政执法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分级管理的盐业监管体制,实现政企分开和专业化监管。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机构职能。
 
  1.盐业主管机构及职能。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承担全区盐行业管理职能,负责管理全区食盐专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盐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促进依法治盐;制定全区盐业发展规划;组织落实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食盐储备制度,保障市场供应和盐行业稳定发展;监测分析盐行业经济运行态势,协调处置全区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保障边远贫困地区合格碘盐供应;指导全区各地盐行业管理工作。
 
  2.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职能。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承担全区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市场监管与盐政执法职能。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食盐生产、经营及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用盐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监督食盐生产、经营企业及有关单位执行食盐的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指导全区各地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食盐市场秩序,组织开展全区食盐抽检及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全区食盐质量安全稽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保障食盐质量安全。
 
  (二)实行分级管理。
 
  全区盐业监管体制由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盐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广西盐务管理局)垂直管理体制调整为自治区、市、县分级管理体制,从2018年1月1日起按新的监管体制运行。市、县两级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是盐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落地生根的关键环节,纳入自治区级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统筹安排。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本行政区域盐业主管机构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制定本行政区域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于2017年9月30日前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推进政企分开。
 
  2017年12月31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盐业公司)不再加挂广西盐务管理局的牌子,剥离其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和盐政执法职能,加快改革改制步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营。广西盐业公司分(支)公司相应进行调整。自治区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的盐业检验检测职能调整由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承担。全区各市结合实际,参照自治区做法,将盐业检验检测职能调整由同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承担。
 
  (四)落实责任分工。
 
  广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编办共同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法制办及广西盐业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所涉及的机构编制事项,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向自治区编委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编办按程序办理。全区各级盐业主管机构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新增人员,优先选用同级盐务管理局符合条件的现有工作人员。财政厅负责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核定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工作经费。自治区法制办负责核销广西盐务管理局原盐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防治工作。自治区质监局负责非食用盐产品质量监管,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依法查处生产领域的不合格产品。自治区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涉盐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工作。广西盐业公司要积极做好员工思想政治工作,保持企业运营、员工队伍稳定,主动配合做好本方案的实施工作。
 
  (五)创新监管方式。
 
  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是盐业体制改革的核心。全区各级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强执法体系建设,建立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加强许可及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设,完善监管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推广“双随机”(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机制,综合运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强化食盐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强化风险管理,加快制定和完善风险评估标准体系,完善风险权责清单,以质量安全为核心,以风险等级为导向,合理配置监管人力资源,提高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水平。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整合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数据,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并推进数据的综合分析运用,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依法督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加快建设广西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加快推进监督、检查、执法电子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食盐全链条可追溯。
 
  (六)加强部门协作。
 
  全区各级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完善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机制,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建立打击制贩假盐长效机制,依法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盐业执法辅助服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财政厅、广西盐业公司于2017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政府购买盐业执法辅助服务方案。
 
  (七)深化政社共治。
 
  加快构建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制度体系,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落实食盐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形成企业依法依规定期进行自查,并按要求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增强企业对食盐质量安全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和保障机制,结合食品安全示范建设工作,强化公民社会公益意识,畅通社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社会第三方监管,调动全社会参与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的积极性。
 
  (八)强化过渡期管理。
 
  自桂政发〔2016〕78号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为广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过渡期。过渡期内,现有的监管体制和职责分工维持不变,广西盐业公司(广西盐务管理局)要严格按照现有体制,继续履行盐业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
 
  三、实施步骤
 
  (一)理顺自治区级盐业监管机制。
 
  2017年7月31日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向自治区编委提出增加机构编制的请示。2017年9月30日前,自治区编办按程序办理机构职能调整和编制管理工作。201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组织自治区级盐业监管职能划转移交,实现自治区级政企分开和专业化监管。
 
  (二)理顺市县两级盐业监管机制。
 
  全区各市、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30日前编制完成本行政区域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统筹解决好改革所涉及的机构职能编制调整和经费来源等事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盐业监管职能划转移交,实现市、县级政企分开和专业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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