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花生油小作坊生产加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花生油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7年9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反馈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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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花生油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5日
附件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花生油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花生油小作坊生产加工,确保食品小作坊生产的花生油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现结合广东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使用干制花生经筛选、焙炒、压榨、过滤等工艺生产加工的花生油小作坊。
二、生产加工控制
花生油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应符合《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原料选购、存储与筛选
应到固定店铺、大型商场等有资质的供应商处选购新鲜的花生。选购要点:粒大、均匀、饱满,无杂质和霉变花生;手摸上去感觉干爽,无发热和湿润现象;闻起来有花生固有的清香,没有哈喇味和霉味。不得采购存储时间超过9个月的花生。
原料应存储在仓库,其面积应满足实际生产需求。原料仓应保持清洁、干燥,具有防鼠防虫设备;原料应离地离墙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根据生产实际情况,高温高湿天气时,原料贮存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原料使用应符合先进先出的原则。
生产前应对原料仔细挑选,将未成熟粒、破损粒、霉变粒和陈化粒除去,使用水清洗原料,去除泥沙杂质,降低沙杂质对花生油质量的影响。
(二)蒸炒
蒸炒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蒸炒火候,避免因蒸煮温度过高或湿度不够导致花生仁焦糊生成苯并芘,必要时在压榨机腔体加装排热装置。建议采用高含水量蒸坯技术,蒸炒时先将花生仁加水蒸润湿,再用蒸汽蒸煮,降低水分后进行炒制,炒制温度110-125℃的,蒸炒时间建议控制在50分钟内;炒制温度140-165℃的,蒸炒时间建议控制在20-30分钟内。
(三)压榨
应使用机械压榨。每次压榨前后,应及时清除压榨机腔体及螺旋压榨杆上粘附的花生碎粒,腔体内不得残留陈旧原料和残渣,防止二次污染花生油。严禁利用初榨的余料、滤饼进行返榨。
(四)过滤
建议采用二次过滤工艺。经压榨后的花生油趁热及时过滤,去除残杂,滤网/滤布应使用食品级的材料,初滤后的花生油应保存在不锈钢储罐(罐体外标注半成品)中冷却。待油品充分冷却后,再进行第二次过滤,使用板式过滤机进行精滤,去除油品中的杂质和磷脂类胶质物。滤布应选用目数在100目以上,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质。经过二次过滤后的花生油应存放在不锈钢储罐中。
(五)成品存储
成品油存储区应与生产加工区分离,成品油存储罐(桶)数量应与生产量相适应,每批次独立存储,罐体上应标注生产日期,并定期对存储罐(桶)进行清洗消毒,严禁不同批次有成品油混放在同一存储罐(桶)内。
同时还应做好生产加工过程中原料进货查验、投料情况、蒸炒情况、生产日期、产出情况、成品检测情况、不合格品处置等相关信息的记录。
三、风险防控要点
(一)环境卫生控制
花生油小作坊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生产加工场所应相对独立,与生活区有效隔离;生产场所内不得饲养畜禽,不得设立厕所;生产场所地面、墙面应平整,应采用水泥或瓷砖等硬质材料,便于清洗、消毒。
生产场所应通风良好,无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生产场所应保持整洁、干净,不得堆放与生产无关的设备、工具及其他杂物;生产时应在工作台上操作,不得将原(辅)料直接堆放地面,生产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生产加工场所与设备。
(二)原料筛选与保存
花生原料的品质优劣直接决定最终产品的品质。生产前,应清除杂质,剔除霉变、陈化、未成熟、破损的花生,提高花生的净度。建议引入光电剔除设备挑选原料。花生原料在存储前应充分晒干,并使用透气性良好的编织袋、麻袋存放。存储期间应加强对原料的检查,及时处理花生原料受潮、被虫、鼠危害的问题。
(三)设施设备要求
逐步淘汰传统手工操作,花生油小作坊应必备原料存储控温控湿监测设备(如空调、除湿机、温湿度计)、机械蒸炒设备、机构压榨设备、过滤设备、防鼠防蝇防虫防尘设施、洗手消毒干手设施(如紫外灯)、个人卫生防护设施(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储存设施(不锈钢储油罐等)
直接接触花生油的设施设备、工具和容器应无毒、无害,并定期对设备和储存容器进行清洗,确保管道和储存容器的清洁干燥。生产设备、设施、管道和储罐等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9-2016)的金属材质。
花生油成品的容器等应符合《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GB/T1734-2008)要求。花生油成品的塑料容器,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4806.6-2016)附录A的要求使用。不得使用回收瓶作为包装容器灌装销售花生油。
(四)二次过滤
通过对压榨后的花生油趁热过滤,待油品冷却沉淀后再进行一次冷过滤,有效去除油品中的杂质和磷脂类胶质等黄曲霉毒素残留。特别在第二次使用板式过滤机过滤时,最好使用一层帆布与一层细孔布之间夹一层食品级滤纸的自制复合过滤介质,并定期清理滤布,确保过滤效果。
(五)成品检验
成品油应存放在密闭不锈钢容器内,销售前应使用快速检测法对每批花生油成品进行黄曲霉毒素B1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方可销售,检出阳性的产品应按照《条例》的规定,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相关批次产品进行抽样、送检,并做好相关批次产品数量的登记工作。产品经检验确认为不合格,应销毁处理。
四、加强监督指导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条例》和本指导意见,加强对本辖区内花生油小作坊的监督、指导、帮扶,督促花生油小作坊加快升级改造,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二)各地应结合实际,重点推进花生油小作坊规范化生产加工试点单位建设,以点带面,制订出本区域花生油小作坊规范生产指引或生产规范,全面规范花生油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并结合食品小作坊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取缔达不到登记证发放条件的花生油小作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提高花生油小作坊的管理水平。
(三)各地应加强花生油小作坊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小作坊花生油监督抽检,对于没有生产环境条件、风险防控关键控制点控制不严的花生油小作坊,特别是缺乏质量控制环节、未经检验进行销售、掺杂掺假的,对花生油小作坊生产调和油或其他掺假售假行为的,对抽检不合格的花生油小作坊,依法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