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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28  来源: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北京市农村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局2017年第3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区局,局机关各相关处室:
 
  《北京市农村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局2017年第3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3日
 
  北京市农村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7〕28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5〕18号)》要求,为着力治理和解决农村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深入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决定每年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农村食品市场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行动,坚持问题为导向,以风险管理为核心,通过定期查找和梳理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突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业态、重点品种、重点时段的专项治理,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动,统筹兼顾农村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环节,实施全方位、全环节、全链条的监管,促进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产业转型升级和食品消费方式及习惯转变,不断改变农村食品生产经营小、散、乱的状况,净化农村食品安全环境。
 
  二、工作重点
 
  市局各相关业务处室要结合自身职责,组织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局)有针对性地对农村地区食品市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找农村食品市场风险隐患点,进一步明确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增强第一责任人意识。
 
  (一)严厉查处无证无照行为,全面清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要切实摸清辖区内农村地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从严清理在核准地址以外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重点取缔违法“黑工厂”、“黑窝点”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意识和控制能力,着力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在抓好日常监管工作的同时,加大巡查频次,积极动员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及时发现、查处辖区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二)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一非两超”违法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过程。
 
  要加大对农村地区或面对农村地区生产的食品以及高风险、重点食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深入排查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的“一非两超”违法行为。要针对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意识不强、进货查验责任不落实和进货查验记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重点针对食品小超市、小食品店,小食杂店、小餐饮、民俗旅游户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批发、采购、零售和使用无合法来源的食品或原料行为。对从合法渠道采购但不按规定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的生产经营者,责令限期整改;对从非正规渠道采购食品或食品原料的生产经营者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对向农村地区市场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或原材料的生产经营者要从严一查到底,涉及不同辖区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要依法及时通报或移送。
 
  (三)严厉打击制售“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规范食品包装标签标识管理。
 
  要结合辖区农村实际情况,针对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假冒和仿冒知名品牌,制售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等突出问题,以城乡结合部、校园及周边、旅游景区、自然村以及其他问题易发、多发区域为重点区域,以食品加工小作坊、批发市场、乡镇集贸市场、农村中小学校园及其周边和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乡村民俗户等高风险业态为重点业态,以农村食品消费高风险时段和节日期间为重点时段,加大监督检查和对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储存设施的检查力度,将食品标签标识管理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坚决查处“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
 
  (四)严格加强源头控制,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
 
  加强对农村地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重点检查是否按照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的配方和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完成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全面排查源头的安全隐患。重点检查批生产记录、原辅料验收记录、原辅料成品出入库记录等内容。对农村地区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完成全覆盖检查:以各镇集市为重点区域,以药店兼营保健食品和含保健食品经营的食杂店为重点对象,重点检查供货商资质、索证索票和产品包装标识等,并记录不少于三个批次被检查产品信息。
 
  三、工作措施
 
  (一)开展风险排查。
 
  按照《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分级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根据各区农村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数量、质量安全保障能力、食品品种等情况,列出本地重点食品、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域风险问题清单,制定限时解决方案,形成本区域年度食品安全风险问题排查治理报告。
 
  (二)严格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
 
  针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特点和存在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以与农村地区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关系密切、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消费者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社会反映突出的食品为重点品种,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加大对农村地区或面向农村地区生产的食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力度,强化对农村地区高风险、重点食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并依法及时处置和查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食品,增强发现问题的靶向性,提高解决问题的及时性,严防问题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三)从严办案从重处罚。
 
  整治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立案查处,要确保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不断打压违法经营者和假冒伪劣食品的生存空间,让违法犯罪者无处藏身。通过查处一批案件,曝光典型案例,对违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以严打重惩、引领示范进一步提升农村地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法律责任意识、诚信自律意识;以宣传引导、调动奖励进一步提升农村地区群众安全消费意识、理性维权意识,巩固农村食品安全整治成果。
 
  (四)强化监管信息公开。
 
  借助农村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多种渠道,公开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责任人信息、投诉举报方式,方便群众反映问题,督促监管人员履职到位。及时对监督检查记录进行归集,按规定公开监督检查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严格落实责任。
 
  各区局要充分认识农村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严峻性、长期性、复杂性和顽固性,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根据方案认真组织落实,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规范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不规范行为,责令整改并落实整改率达到100%;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打击和查处率达到100%;要加强行刑衔接,对涉嫌食品犯罪的线索或案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率达到100%。对大要案件要一案一报、限期办结。各区局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各区局要于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进行认真总结,有关情况作为年底对各单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突出重点,强化排查力度。
 
  要以与农村地区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关系密切、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消费者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社会反映突出的食品为重点。加强对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将农村集市和庙会等农民群众临时性集中消费场所纳入监管范围,规范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管理。围绕群众日常大宗消费食品、儿童食品以及民俗食品等重点品种,以农产品主产区、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为重点区域,以农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为重点场所,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认真填写《农村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台账》,及时梳理风险点,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监管。
 
  (三)互通情况,完善报告制度。
 
  在开展整治工作期间,各区局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有奖举报制度,要及时公布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曝光典型案例,发布消费提示;要加强信息交流,及时互通互报,提高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产品的查处和追溯能力;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遇有复杂问题,及时启动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综合协调机制,协抓共管,形成合力,综合整治,防止区域性重大问题的发生。
 
  各区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食品市场科、餐饮监管科、保化监管科按季度调整《农村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台账》,及时补充新的隐患点,更新台账内容。每年6月15日和11月15日,上报风险排查治理情况至市局相关业务处室,重点总结农村食品安全存在的风险隐患类型、整改措施、典型案例等内容。
 
  市局各相关处室每半年收集各相关科室报送的《农村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台账》和《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整理汇总后形成风险排查治理情况总结。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要强化对农村地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教育宣传和政策引导,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从业道德,恪守法度。调动和发挥农村地区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引导农村消费者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食品,增强农村消费者的自我防范意识,鼓励农民主动反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及其他食品安全问题,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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