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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对《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23  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开展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夸大宣传的治理,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精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代拟了《浙江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方案》。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8月22日前反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开展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夸大宣传的治理,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精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代拟了《浙江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方案》。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8月22日前反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联系电话:0571-88903252,邮箱:2439377292@qq.com。
 
  附件: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7年8月18日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经信委、公安局、商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出入境检检验检疫局、网信办: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精神,省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出入境检检验检疫局、省网信办联合制定了《浙江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浙江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7年8月  日
 
  浙江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
 
  宣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 (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打造部门负责、联合打击、行业自律、社会共治的良好工作局面,有效解决和消除当前食品、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欺诈、虚假宣传等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推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着力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食品、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三)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四)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五)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督促各类主体落实责任。
 
  主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等9部门发布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中明确的各相关主体责任内容,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指导,进一步督促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广告发布单位和进口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责任部门:各级经信管理部门、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
 
  (二)开展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排查。
 
  主要内容:一是对生产环节,重点检查无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掺杂使假、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二是对经营企业环节,重点检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
 
  处置措施: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召回相关产品,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责任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
 
  (三)组织对非实体店经营单位排查。
 
  主要内容:重点检查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以及超范围经营、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处置措施:对检查发现产品标签标识、网页宣传中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的,责令下线并召回相关产品,按照属地管理职责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对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电视台、报刊、互联网交易平台、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由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涉外网站,由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核实处理。涉及进口产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责任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四)组织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主要内容:加大对网络销售、会议销售、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产品的抽检力度。重点抽检项目是14种非食用物质、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铅、砷)、功效成分及标志性成分、胶囊壳中铬等,专项整治抽检方案另发。
 
  处置措施: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一是要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产品并进行召回,责令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对召回、下架的问题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涉及其他地区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控制措施。二是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抽检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责任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
 
  (五)加大对食品功能声称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的监管处罚力度。
 
  主要内容:依法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切实履行广告审查责任。
 
  处置措施:一是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严肃查处食品广告中虚假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责令停止播出、下线,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从全面落实“四个最严”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打击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级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各相关部门要真正负起责任,明确任务,靠前指挥,保障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按上级部署,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强化领导,及时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整治工作措施取得预期目标。
 
  (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整治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围绕整治重点和目标,强化工作通报和协作,及时互通整治工作情况,健全联动执法和会商机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鼓励群众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鼓励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身体、经济损害的消费者投诉。对各类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快速核实、快速处理。对于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一查到底,生产环节的要延伸到经营环节,召回相关产品,经营环节的要上溯到生产环节,彻查来源和其他销售渠道。
 
  (三)加大打击力度,严查大案要案。各地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及时惩处违法违规企业及有关人员,并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号)和有关要求,建立相互沟通协调和通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移交的必须移交、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吊销许可证照的必须吊销,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四)鼓励各界参与,实现社会共治。各地监管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组织,明察暗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平台运营商依法从严打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以及依法处置信息等,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将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实现社会共治。
 
  各市相关材料应及时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对应部门,其中实施方案应于9月5日前上报,统计表(附件2)于每月5日前上报,整治工作总结于12月20日前上报。专项整治期间,大案要案线索、查处的典型案件随时报送。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和暗访,并将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和成效纳入2017年对市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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