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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江西省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17〕3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22  来源:江西省农业厅
核心提示: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11号)精神,结合我省畜牧业发展和病死畜禽处理现实需要,以及近年来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实施情况,制定了《2017年江西省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各设区市农业局、财政局,有关县(市、区)农业(畜牧水产)局、财政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11号)精神,结合我省畜牧业发展和病死畜禽处理现实需要,以及近年来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实施情况,制定了《2017年江西省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2017年6月 12 日
 
  2017年江西省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11号)精神,推进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抛弃、出售病死畜禽现象的发生,省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为确保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顺利推进与资金有效监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思路
 
  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财政扶持”的基本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引导和鼓励工商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工艺先进、处理彻底、网络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以及配套的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网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与现有的医疗废弃物、畜禽粪污、城乡垃圾等集中收集处理场进行统筹布局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
 
  财政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病死畜禽专业化、社会化、区域化、无害化集中处理场建设;重点支持采用高效、环保、低耗能、高附加值的新型无害化处理技术工艺和装备的集中处理场建设;重点支持乡镇病死畜禽暂存点的冷链和防疫消毒设施建设。
 
  二、实施目标
 
  至“十三五”期末,每个畜禽生产县(市、区)至少要建设1个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使所有规模养殖场户都要通过自建设施或委托处理纳入无害化处理体系。2017年,建设重点为尚未实施建设的5个生猪调出大县,以及19个畜禽生产县(市、区)。全省新增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项目15个左右,新建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15个、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日处理能力新增100吨;配套建设乡镇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110个、病死畜禽暂存能力新增360吨。
 
  三、规模布局
 
  (一)重点县(市、区)布局:南康、定南、瑞金、于都、临川等5个生猪调出大县,以及安义、上栗、武宁、都昌、瑞昌、分宜、宁都、会昌、寻乌、遂川、万安、永新、金溪、崇仁、广丰、玉山、横峰、弋阳、余干等19个畜禽生产县(市、区)。
 
  (二)集中处理场处理能力建设布局:各县(市、区)要认真规划,合理布局,便于管理,有利运营。集中处理场日处理能力,畜禽养殖中小县按3-5吨设计建设,畜禽养殖中等县按5-8吨设计建设,畜禽养殖大县按8-10吨设计建设。今后可根据处理实际需要,增加处理工艺生产线。
 
  (三)收集暂存点布局:围绕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根据各乡镇畜禽养殖情况,规划建设一批与之相配套的收集暂存点。暂存点可按乡镇布局建设,也可跨乡镇布局建设,存储能力按3-5吨左右的规模设计建设。
 
  有关市、县(区)要根据当地畜禽饲养情况和当地资源条件等,科学测算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模,合理设计日处理能力,切实做到量力而行、不盲目贪大。
 
  四、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补助对象:对运用高温化制、高温生物降解等专业化、资源化、清洁化先进处理工艺的集中处理场建设实施补助的财政资金,主要用于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和收集暂存点基础设施建设、无害化处理机械设施、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存储冷链设备和病死畜禽专用车辆等,不得用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
 
  补助标准: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补助标准为:无害化集中处理场按照验收确定的日处理能力每吨50万元进行补助(单个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时体现企业为主体原则,财政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50%。乡镇收集暂存点按照每个20万元进行补助。
 
  无害化集中处理场建设补助由省级财政承担;乡镇收集暂存点建设补助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
 
  五、项目申报与备案
 
  设区市农业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与评审立项,省农业厅负责项目的备案与指导。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明确项目建设承担单位,建设内容及规模,技术工艺路线,投资概算,运营方式等。经审核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设区市农业局、财政局。
 
  设区市农业局要严把专家评审关,切实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的选址、处理技术工艺选择、处理能力设计、建设内容、规模及投资概算等进行可行性评审,确保项目申报质量。评审通过后,会同设区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省直管理试点县按属地管理原则上报所管辖的设区市。
 
  本方案印发后,各有关设区市农业局要抓紧做好宣传动员、组织申报及项目评审等工作,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评审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会同设区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附评审意见,一式3份)。
 
  六、项目竣工验收与资金拨付
 
  项目实施由县(市、区)农业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实施与建设期原则上为1年。设区市农业局要强化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强项目建设进度与建设质量的督查与指导,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建设,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项目实施完成后,设区市农业局要按照竣工验收工作方案(赣农办字〔2016〕75号)要求,牵头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原则上要对项目建设投资进行财务审计),省农业厅组织进行抽检。
 
  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列入拟补助名单,并核定补助金额,在农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下拨补助资金。
 
  七、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要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农业、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当地畜禽饲养情况和当地资源条件等,统筹规划当地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要按照“政府监管、财政扶持、企业运作”的要求,积极引导和扶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及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建设,形成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社会化服务网络。
 
  二是明确职责分工。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项目由设区市负责,做好立项、审核、监管和验收等工作;省里负责项目备案和督导等工作。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过程及资金监管,以及竣工验收的组织、绩效考评等;财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审核、补助资金拨付和绩效。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的要求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顺利进行。
 
  三是落实扶持政策。各地要结合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划,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用地,落实用地政策。要认真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登记、核查、汇总、归档等工作,切实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补助政策,做到应补尽补。加大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支持,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运用先进的成套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建立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相联结机制,全面落实生猪政策性保险。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使相关养殖者、收集者、处理者知情受益。
 
  联系人: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兰桂如 0791-86270590
 
  省农业厅计财处: 张峰 0791-86213209
 
  省财政厅农业处: 徐松 0791-87287663
 
  附件: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格式及要求(参考)
 
  附件:
 
  江西省 ×× 县(市、区)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格式及要求(参考)
 
  一、项目实施方案封面
 
  项目实施方案名称、实施单位[为县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编制时间。
 
  二、申请文件
 
  县级农业、财政联合向市级农业、财政部门提出的申请文件(含项目审核意见)。
 
  三、项目实施方案正文
 
  (一)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承担单位,法人代表、建设地点、建设起止时间,建设规模、投资估算、效益分析,联系电话等。
 
  (二)项目背景。县(市、区)基本情况、畜牧业生产和病死畜禽及其处理现状、必要性等。
 
  (三)项目建设地点选择。包括项目建设具体地点、占地面积、土地类型,水电路等情况。(要求附有土地征用或租用合同或协议,以及测绘图等附件)。
 
  (四)项目建设承担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工商注册、固定资产状况,技术及人员状况、相关从业情况等。
 
  (五)处理技术工艺选择。包括工艺技术原理、核心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介绍及特点等。(要求对处理工艺技术及流程,以及处理后的产物等要有清楚描述,设计的处理能力要清楚说明,如正常单班设备处理1批次能处理多少吨、需要多长时间,应急时24小时可处理多少吨等。处理能力设计要切合当地实际,不能盲目贪大)。
 
  (六)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内容。包括:
 
  1、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建设数量、规模、选址、建设内容(包括主要内容为厂房、办公用房、仓储、场区道路等土建工程,处理机械设备、环保设施、水电等设备,以及防疫、冷链、运输、监控等配套设施等)。(集中处理场建设要求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科学规划设置,并附有建设平面图及功能分区。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处理区与控制区分离,净道与污道分开,废气废水处理设施通过管网相连等)。
 
  2、乡镇收集暂存点:建设数量、规模及布局、建设内容(包括土建、存储冷库、防疫设施、水电路、监控设备、工作间、库房以及小型专用收集运输车辆等)。
 
  (七)项目建设目标。项目建成后预期达到的处理能力及数量目标等。
 
  (八)项目建设投资、运营与管理模式。包括项目建设投资与运营主体,建成后市场化运作管理模式,相关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以及地方扶持政策措施、项目运行监管措施等。(要求必须做到思路清晰、操作可行。)
 
  (九)项目建设实施进度计划与安排。项目建设工期及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及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分月进度安排,并绘制工程建设进度图等。
 
  (十)项目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依据建设内容及有关建设目标,按照统一制定的项目建设内容与投资概算表(见附表),规范对各项建设内容进行详细概算且汇总。(要求建设内容详细清楚、资金概算准确无误)。
 
  (十一)效益分析。包括直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分析。
 
  (十二)保障措施。包括组织领导、扶持政策、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
 
  (十三)附件。承担单位法人证明、土地使用证明、自筹资金筹措能力证明(银行存款证明)等。以及有关辅助性资料或证明性材料。各种附件、附表、附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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