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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09  来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地沟油”一般是指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油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30号)精神,建立健全“地沟油”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制售“地沟油”的违法犯罪活动,经省政府同意,现发布关于 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地沟油”一般是指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油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30号)精神,建立健全“地沟油”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制售“地沟油”的违法犯罪活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地沟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按照“源头治理、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原则,一方面以原料来源控制和油脂加工监管为重点,加强源头治理,严格监管执法,杜绝“地沟油”流向餐桌;另一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地沟油”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合力推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餐饮企业、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要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及时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产生及处理台账,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由取得许可证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不得将餐厨废弃物出售、倒运给未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或个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推进合肥、芜湖、淮北、铜陵等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国家试点城市在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和大中型餐饮企业全面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鼓励其他非试点城市在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和大中型餐饮企业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向其他餐饮企业推行。(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肉类加工企业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肉类加工废弃物,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及记录台账。有条件的规模以上肉类加工企业要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按照处理规范对肉类加工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不具备条件的肉类加工企业要委托防疫条件合格的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理肉类加工废弃物,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台账,无害化处理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屠宰企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动物进场查证验物、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屠宰畜禽来源、检疫检验证号、销售去向和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并按程序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理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建立无害化处理台账,无害化处理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省农委负责)
 
  (二)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加大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以及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小餐饮、小作坊等方面巡查力度,排查清理非法提炼“地沟油”黑窝点,严禁销售、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油。(各市、县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对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食用油生产经营企业、餐饮企业及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监管,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网络销售食用油监管,及时查处利用网络销售假冒名牌食用油违法行为,对监管部门认定的省内制假售假网站依法进行处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通报机制,落实涉嫌犯罪案件联席会商机制,实行大要案挂牌督办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省公安厅、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挥社会监督力量作用。(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四)推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积极培育与城市规模、畜禽屠宰能力相适应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引导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适度规模经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兴办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充分发挥试点示范带动作用。合肥、芜湖、淮北、铜陵等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国家试点城市要加快推进试点项目建设进程,合肥、芜湖等市要在2017年年底前建成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并投入运营,淮北、铜陵等市要在2018年年底前建成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并投入运营。(合肥、芜湖、淮北、铜陵市人民政府负责)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争取将我省其他工作基础较好的市纳入国家试点。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省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支持以及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和屠宰企业废弃物处理体系,推广无害化处理新技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认真落实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相关扶持政策,指导屠宰企业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规范处置行为,防止环境污染。(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农委、省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明厨亮灶”工程,推动特大型、大型餐饮企业及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厨房安装摄像装备,保证餐厨废弃物流向可追溯。鼓励肉类加工企业在加工车间、无害化处理车间等安装摄像装备,建立屠宰企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视频监管系统,追溯废弃物流向。(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试点在居民家庭厨房开展厨余垃圾粉碎处理,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争取将养殖、屠宰环节病死动物及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备列入农机补贴目录。(省农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和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推进以光谱法、色谱法、电化学分析法等基础检测手段,快速鉴别和检测“地沟油”中特异性指标便携式仪器装备研发,提高检测鉴别技术实用性。加快研发以废弃油脂为原料,制备高附加值的化工原料、生物材料等“地沟油”资源化应用关键工艺和成套化关键装备,为推进“地沟油”综合治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布局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完成规划项目建设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地沟油”治理工作任务,研究落实各方责任和各项政策措施,确保经费、人力投入,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地沟油”治理工作。要对本地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处理负总责,将餐厨废弃物治理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支持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按区域统筹模式,规划建设区域性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地沟油”治理工作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将“地沟油”治理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以及创建“食品药品安全城市”“食品安全示范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重要内容。(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将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作为创建文明城市评选活动的重要内容,将餐厨垃圾分类处理和管理作为卫生城市评选的指标。(省文明办、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综合运用多种媒体手段,搭建多层次多方位的信息渠道,大力宣传“地沟油”治理各项政策措施及成效,及时全面客观报道有关信息,形成有利于推进“地沟油”综合治理的社会舆论氛围。(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委宣传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大力倡导绿色健康生活方式,增强群众环保、节约、减排意识,推进餐厨废弃物源头减量,为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省委宣传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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