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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31  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地沟油”的源头治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30号)要求,根据省食安委2017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和省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精神,我们在前期调研和征求各市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代拟起草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代拟稿)(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地沟油”的源头治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30号)要求,根据省食安委2017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和省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精神,我们在前期调研和征求各市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代拟起草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代拟稿)(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7月31日前反馈省食安办。
 
  联系电话:0571-88903656,邮箱:zjsfood@163.com。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代拟稿)(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25日
 
  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代拟稿,征求意见稿)
 
  各市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
 
  “地沟油”一般是指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等非食品原料(以下简称“废弃物”)生产、加工的油脂。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要求,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强化源头治理,以餐厨废弃物等为原料制售“地沟油”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遏制。但“地沟油”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制售“地沟油”的违法犯罪问题仍时有发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3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重点突破,合力加强“地沟油”治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要求,以原料来源控制和油脂加工监管为重点,既要从严监管执法,加强源头治理,杜绝“地沟油”流向餐桌;也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合力推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把“废弃物”等处置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范围,将“地沟油”治理作为“十三五”期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力争取得突破。(各市人民政府、各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机制,规范经营,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餐饮企业、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有条件的单位要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按照处理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其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由当地政府指定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企业统一收运、集中处理;对肉类加工废弃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要在符合防疫条件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或委托防疫条件合格的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理并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台账,无害化处理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专用回收容器,建立处置管理制度和处置台账,产生的废弃油脂交由有资质的回收公司进行回收,并记录数量及去向。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内的食用油经营者应把好食用油进货关,查验食用油供货方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确保进货渠道合法,证照真实有效,质量合格。有条件的地区可适时推进禁止餐饮单位采购散装油。(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积极试点,重点扶持,推动培育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
 
  总结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经验,推动培育与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落实《浙江省餐厨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行动计划》,加快金华、衢州、绍兴等国家级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试点,大力推进首批省级餐厨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积极开展第二批省级餐厨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试点。(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负责)引导“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适度规模经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应享尽享。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收运处理等环保项目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地税局负责)兴办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省农业厅、省建设厅负责)
 
  四、加强研究,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健全“废弃物”处理办法,指导地方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推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处置行为,防止环境污染。(省农业厅、省环保厅负责)鼓励企业探索在餐饮企业厨房、屠宰车间、肉类加工车间和无害化处理车间等关键环节安装摄像装备,追溯废弃物流向,试点在居民家庭厨房开展厨余垃圾粉碎处理。(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建设厅负责)抓紧研究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用技术,配合国家相关部委加快制定“地沟油”的科学鉴定方法。(省科技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技术专家,围绕“地沟油”无害化处理问题和需求,研究设计科技解决资源化利用的一揽子技术方案。围绕地沟油科学鉴定标准缺失问题,积极组织开展常规理化检测、色谱检测、光谱检测等技术研究。(省科技厅负责)合理布局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组织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采取安排相关资金等措施,促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对处置企业利用“废弃物”生产沼气、电能、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产品的行为,落实税收优惠、产品价格补贴,推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的销售和使用。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废弃物”回收运输予以补助。(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综合施策,严格执法,切实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加大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以及农贸市场、小餐饮、小作坊等的巡查力度,加强对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食用油生产经营企业、餐饮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追溯体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查处利用网络销售假冒品牌食用油的违法行为,对监管部门认定的境内制假售假网站依法进行处置。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废弃物”投放、收运、处置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废弃物”投放、收运、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废弃物”管理信息平台,汇集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以及“废弃物”投放、收运、处置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制定“废弃物”收运、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废弃物”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废弃物”正常收运和处置。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推进联合执法常态化,采取多种措施依法惩治违法使用餐厨垃圾制造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废弃物”产生单位将“废弃物”单独投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要求经营单位作出承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进行检测。(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厅负责)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动员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和反馈情况。(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加大力度,严惩重处,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
 
  强化对食用油的抽检力度,规范做好抽检后处理工作,依法处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注重证据的收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及上游环节违法违规线索的,要追根溯源,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通报机制,加大对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建设厅、省经信委、省食安办负责)
 
  七、加强领导,强化督查,确保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
 
  各地区要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加强对“地沟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督查力度,加强对餐饮行业的宣传培训,落实各方面责任和各项政策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处理负总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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