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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的通知(渝农发〔2015〕11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30  来源: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豆芽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现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果业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豆芽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公告》对豆芽安全生产的禁止性规定。此前我委印发的《重庆市豆芽生产技术指导规范(试行)》(渝农办发〔2014〕115号)与《公告》不一致处,按《公告》规定执行。
 
  二、开展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豆芽生产环节监管职责。采取印发明白纸、深入生产一线宣讲、召开培训会等多种形式,向豆芽生产者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公告》等法律法规及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提高豆芽生产者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督促指导豆芽生产企业和具备一定规模的生产作坊建立完善生产档案记录,掌握豆芽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技能。
 
  三、加强重点抽检和执法检查。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豆芽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整治纳入今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加大豆芽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抽检力度,组织开展豆芽生产环节执法检查,重点检查豆芽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公告》的落实情况、生产记录情况和投入品的使用情况,切实加大整改力度,消除突出问题隐患。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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