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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唐山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28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核心提示:唐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唐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唐山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996年8月30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经1996年11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于1996年11月16日公布施行;根据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经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于2010年10月8日公布施行)
 
  二、唐山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4年7月13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经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于1994年11月7日公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经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于1997年9月10日公布施行;2004年10月27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其中一项行政许可规定,经2004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于2004年12月1日公布施行;根据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经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于2010年10月8日公布施行;根据2011年12月31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改,经2012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于2012年4月5日公布施行)
 
  三、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4年10月27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经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于2005年3月30日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2月31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改,经2012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于2012年4月5日公布施行)
 
  四、唐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经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于1995年12月8日公布施行;1997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经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于1997年9月10日公布施行;2004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废止其中技术贸易机构设立(前置)许可规定,经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施行,于2004年10月9日公布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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