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預告訂定「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草案。 【發布日期:2014-10-15】 :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2769號
附件:
主旨:第二次預告訂定「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三、本公告登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本署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天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26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mei_jean@fda.gov.tw
五、公告內容如下:
食品業者應就其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相關紀錄予以保存。
(一)保存資料:
1、產品資訊:包含產品中、英(外)文名稱;主副原料;食品添加物;儲運條件;報驗義務人名稱;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批號(或其他可代表產品產製批次之代號);輸入食品查驗機關核發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知編號。
2、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除應保存上述產品資訊外,另須保存轉殖品系及其國際統一編碼資料。
3、供應商資訊:包含出口廠商、製造(屠宰)廠商(公司名稱、地址、聯絡人、聯絡電話等)及代碼(出口國官方註冊或登錄之代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原料原產地(國)之產品,須留存原料原產地(國)資訊。
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進口報單影本。
(二)保存方式:以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等方式詳實記載保存,並自「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知」之許可日期起保存五年。
(三)保存者範圍:食品及相關產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
(四)實施日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進口日期)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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