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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预告订定「食品业者对其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应保存之相关记录、文件及电子档案或资料库」草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17  来源:台湾FDA
核心提示:第二次预告订定「食品业者对其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应保存之相关记录、文件及电子档案或资料库」草案

  第二次預告訂定「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草案。 【發布日期:2014-10-15】 :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2769號

  附件:

  主旨:第二次預告訂定「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三、本公告登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本署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天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26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mei_jean@fda.gov.tw

  五、公告內容如下:

  食品業者應就其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相關紀錄予以保存。

  (一)保存資料:

  1、產品資訊:包含產品中、英(外)文名稱;主副原料;食品添加物;儲運條件;報驗義務人名稱;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批號(或其他可代表產品產製批次之代號);輸入食品查驗機關核發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知編號。

  2、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除應保存上述產品資訊外,另須保存轉殖品系及其國際統一編碼資料。

  3、供應商資訊:包含出口廠商、製造(屠宰)廠商(公司名稱、地址、聯絡人、聯絡電話等)及代碼(出口國官方註冊或登錄之代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原料原產地(國)之產品,須留存原料原產地(國)資訊。

  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進口報單影本。

  (二)保存方式:以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等方式詳實記載保存,並自「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知」之許可日期起保存五年。

  (三)保存者範圍:食品及相關產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

  (四)實施日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進口日期)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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