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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修正「经本署查验登记许可之婴儿配方食品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应以直接印制方式显著标示辨识标记于容器上,以利消费者辨识」草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27  来源:台湾FDA
核心提示:预告修正「经本署查验登记许可之婴儿配方食品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应以直接印制方式显著标示辨识标记于容器上,以利消费者辨识」草案

  預告修正「經本署查驗登記許可之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草案。 【發布日期:2014-10-27】 :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231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經本署查驗登記許可之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經本署查驗登記許可之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本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網頁。

  四、實施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起(以製造日期為準)。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37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liyu@fda.gov.tw

     公告影本.pdf

     總說明及對照表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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