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訂定「由日本輸入之食品,需檢附日本官方出具之產地(都道府縣)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草案 【發布日期:2014-10-28】 :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3247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由日本輸入之食品,需檢附日本官方出具之產地(都道府縣)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草案。
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登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本署公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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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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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電話:02-2787-8000轉7383
(四)傳真:02-2653-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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