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65年02月20日衛署藥字第103816號公告
中華民國75年12月10日衛署食字第621938號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08月20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金屬罐裝之罐頭食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外觀:不得有膨罐、污銹罐、彈性或急跳罐、嚴重凹罐之現象,並不得有切罐、斷封、尖銳捲緣、疑似捲封、捲緣不平、唇狀、舌狀、側封不正常等可能引起漏罐危險之現象。
二、
罐內壁:不得有嚴重脫錫、脫漆、變黑或其他特異之變色等現象。
三、
內容物:不得有異臭、異味、不良之變色、污染或含有異物。
四、
耐壓:加壓於罐內,一號罐以下小型罐在1公斤/平方公分( 15磅/平方吋),一號罐或一號罐以上大型罐在 0.7公斤/平方公分(10磅/平方吋)經三分鐘不漏氣。
五、
經保溫試驗(37 ℃ ,十天)檢查合格,且在正常貯存狀態下不得有可繁殖之微生物存在。
六、
捲封品質應符合CNS 827食品罐頭用圓形金屬空罐國家標準之規定。
七、
重金屬最大容許量:
重金屬最大容許量 | ||
項 目 | 最大容許量(ppm) | 備 註 |
鉛 | 1.5 | 罐頭飲料類不在此限。 |
錫 | 250 |
第三條
殺菌袋裝之罐頭食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外觀:不得有膨袋、穿孔、污穢及其他不良現象。
二、
密封:熱熔融密封部應完整,熱封內面不得夾有內容物或外雜物。
三、
耐壓及熱熔融密封部強度應符合CNS 11210 殺菌袋裝食品國家 標準之規定。
四、
內容物:不得有異臭、異味、不良之變色、污染或含有異物。
五、
經保溫試驗(37℃,十天)檢查合格,且在正常貯存狀態下不得有可繁殖之微生物存在
第四條
玻璃瓶裝之罐頭食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外觀:玻璃瓶之封蓋,不得有斜蓋或密閉不緊等外觀檢查密封 不完全之缺點。
二、
內容物:不得有異臭、異味、不良之變色、污染或含有異物。
三、
經保溫試驗(37℃,十天)檢查合格,且在正常貯存狀態下不得有可繁殖之微生物存在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罐頭食品類衛生標準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