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65年02月20日衛署藥字第103816號公告
中華民國82年01月04日衛署食字第8189322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98年07月02日衛署食字第衛署食字第0980460402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2年08月20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之嬰兒食品,係指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以及以榖類、豆類等之可食成分為主之輔助嬰兒食品。
第三條
嬰兒食品一公克中以標準平皿培養法檢定之生菌數應在五萬個以下。
第四條
嬰兒食品中不得檢出大腸桿菌群細菌。
第五條
粉狀嬰兒配方食品不得檢出阪崎腸桿菌(Enterobacter sakazakii (Cronobacter species))。
第六條
嬰兒食品不得含有荷爾蒙、抗生物質、放射性物質、殘留農藥、黃麴毒素或夾雜物。
第七條
嬰兒食品如使用食品添加物,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
第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嬰兒食品類衛生標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