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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食品类卫生标准(卫署药字第10381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22  来源:台湾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核心提示:本標準所稱之嬰兒食品,係指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以及以榖類、豆類等之可食成分為主之輔助嬰兒食品。
   中華民國65年02月20日衛署藥字第103816號公告
 
  中華民國82年01月04日衛署食字第8189322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98年07月02日衛署食字第衛署食字第0980460402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2年08月20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之嬰兒食品,係指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以及以榖類、豆類等之可食成分為主之輔助嬰兒食品。
 
  第三條
 
  嬰兒食品一公克中以標準平皿培養法檢定之生菌數應在五萬個以下。
 
  第四條
 
  嬰兒食品中不得檢出大腸桿菌群細菌。
 
  第五條
 
  粉狀嬰兒配方食品不得檢出阪崎腸桿菌(Enterobacter sakazakii (Cronobacter species))。
 
  第六條
 
  嬰兒食品不得含有荷爾蒙、抗生物質、放射性物質、殘留農藥、黃麴毒素或夾雜物。
 
  第七條
 
  嬰兒食品如使用食品添加物,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
 
  第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嬰兒食品類衛生標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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