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保健品  周黑  海产品  烟台  奶粉  黑作坊  黑窝点  食品  小龙虾  葡萄酒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法规 » 地方食品法规 » 正文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工作的通知(琼食药监餐饮〔2013〕4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13  来源: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省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食药监餐饮〔2012〕77号)和《关于印发海南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琼食药监餐饮〔2013〕21号)要求,请各市县局充分利用暑假的有利时机,做好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工作。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省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食药监餐饮〔2012〕77号)和《关于印发海南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琼食药监餐饮〔2013〕21号)要求,请各市县局充分利用暑假的有利时机,做好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工作。

  一、做好报名工作

  各市(县)局认真做好辖区内的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报名工作,尽量做到不遗漏、全覆盖。对学校食堂负责人和专职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分别造册,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名单要按照省局《关于明确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琼食药监餐饮〔2013〕38号)要求,于8月15日前上报省局餐饮处。

  二、尽快开展培训工作

  省物价局已批复我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收费标准(见附件),各市(县)局要联系培训机构,积极组织开展对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负责人的培训。省局将根据各市(县)局上报的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情况,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三、做好培训监督工作。

  各市(县)局指定培训机构开展本辖区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工作,应根据物价部门文件精神,监督培训机构按标准收费。收费标准均含培训、教材、考试、证书等费用,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和分解项目收费。

  附件: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审批〔2013〕475号)略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9日

 
 
[ 食品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食品法规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