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保健品  食品  烟台  周黑  黑作坊  黑窝点  海产品  奶粉  小龙虾  葡萄酒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法规 » 地方食品法规 » 正文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四川省水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产饲料安全监管的通知(川畜食函〔2013〕3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5  来源: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强化水产饲料监管,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和四川省水产局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产饲料安全监管的通知。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水产渔政局(处、科、站):
  为进一步强化水产饲料监管,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水产饲料生产监管,水产饲料中不得违规添加使用色素和药物。根据《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和《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规定,生产水产饲料不得人为添加除虾青素之外的其他着色剂,不得在商品饲料中添加使用药物。养殖户因治疗需要,要求饲料生产企业在饲料中添加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附录二中药物的,必须按照农业部公告第220号规定,报省畜牧食品局备案后方可生产。
  二、强化水产饲料产品经营的可追溯管理。水产饲料经营者,必须建立产品购销台帐,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购货对象及联系方式等。经营单位还须与供货商或生产商签订购销合同,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未按规定建立购销台帐或签订购销合同,一旦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加大对养殖户使用饲料的安全监管力度。水产养殖者购买饲料,应当索证索票,保存好购买凭证,并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不得购买、使用“三无”(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执行标准)饲料产品、国家明令禁用或限制在水产养殖中使用的物质。有上述行为危害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养殖者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
  各级饲料、渔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四川省水产局
2013年2月4日

 
 
[ 食品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食品法规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