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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17
核心提示: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许可批件到期后,在继续生产前,未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应依照《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予以处罚。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次氯酸钠类消毒剂生产企业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使用问题的请示》(京卫监字〔2008〕28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许可批件到期后,在继续生产前,未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应依照《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予以处罚。

  此复。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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