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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全许办[2004]0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5-03-17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核心提示:现将《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发布实施.请各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受理食用酒精产品生产企业的换(取)证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酒精产品审查部:

  现将《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发布实施.请各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受理食用酒精产品生产企业的换(取)证申请。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条件,经研究,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承担:“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黑龙江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济南站”,“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郑州站”,“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国家轻工业甘蔗糖业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海南省质量监督检验所”,“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陕西省酒类产品质量监会检验站”,“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浙江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黑龙江省哈尔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浙江方圆食品与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附:   《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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