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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梨新品种权保护现状与分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23  来源:中国果树微信号
核心提示:本文以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http://202.127.42.145)数据为基础,对2001—2019年我国梨新品种权保护申请和授权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以期为我国梨品种权保护提供有益参考。
  199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将植物新品种保护纳入知识产权保护。1999年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并受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农业领域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成为推动农业育种创新、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了解和研究梨新品种保护现状,加强梨新品种保护对促进我国梨产业可持续发展、提升梨种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http://202.127.42.145)数据为基础,对2001—2019年我国梨新品种权保护申请和授权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以期为我国梨品种权保护提供有益参考。
 
  我国果树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授权情况
 
  目前,我国已发布了11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受保护的农业植物种类已达191个植物属(种),其中果树有21个属(种)。截至2019年底,共受理农业品种权申请33 803件,共授权13959件。我国果树有19个属(种),共申请植物新品种权1215件,占农业品种权总申请量的3.59%,申请数量在100件以上的有苹果属(174件)、猕猴桃属(172件)、葡萄属(170件)、草莓属(159件)、梨属(126件)、柑橘属(126件)、桃属(109件);其他果树属(种)申请量均在100件以下,番木瓜属、木菠萝属(菠萝蜜属)2个属暂未有申请。其中,有15个果树属(种)共获得授权494件,占农业品种权总授权量的3.54%,占果树总申请量的40.66%;授权数量在50件以上的有猕猴桃属(86件)、葡萄属(71件)、梨属(68件)、苹果属(64件)、桃属(56件)、柑橘属(55件);芒果属、椰子属、无花果属、龙眼属4个属有申请,但截至目前未有品种获得授权(表1)。
  我国梨新品种保护申请授权情况

  历年梨新品种权申请授权情况
 
  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发布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目录(第2批),梨属是第1个被列入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果树属(种)。根据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数据,我国最早申请梨新品种权的单位是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申请品种为中梨一号、早美酥,申请日期为2001年3月14日。截至2019年底,我国梨新品种权共申请126件,共授权68件,申请数量和授权数量均为果树类植物的第5位。年平均申请6.6件,其中2001—2015年申请数量较少,平均申请量仅3.9件;2016—2019年申请量迅速增加,平均申请量达到16.8件,2017年申请量最多,达到26件。年平均授权3.6件,2001—2013年授权数量很少,仅2003、2011年各授权1件,其中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园艺作物研究所申请的云香梨在2003年3月1日获得授权,为我国第1个授权的梨品种;2014年以后授权数量迅速增加,2014—2019年,年平均授权量为11件,2019年授权量最多,为17件(图1)。
 
  各申请主体梨新品种权申请授权情况
 
  梨新品种权保护申请主体主要有国内科研教学单位、国内企业、国内个人、国外科研教学单位、国外企业5大类,截至目前,我国梨品种权国内各主体共申请85件,共授权47件;国内科研教学单位申请量和授权量均居首位,分别为76件(占梨品种权总申请量的60.32%)和45件(占梨品种权总授权量的66.18%);国外科研教学单位次之,分别为37件和20件;国内个人居第3位,分别为5件和2件(图2)。由此可见,我国梨新品种的选育和种质资源创新的主体仍为科研教学单位。
 
  我国各省市梨新品种权申请授权情况
 
  梨是我国分布最广泛的果树树种,除港澳地区之外,我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有梨树栽培。目前全国共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了梨新品种权,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获得了梨新品种权。河南省申请量居首位,授权量排名第2,分别为15件和8件;湖北省和河北省申请量均居第2位,均为11件,授权量分别为8件和1件;上海市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为10件和8件;山东省申请量和授权量均为9件(图3),授权量居首位。
 
  我国各申请单位或个人梨新品种权

  申请授权情况
 
  国内26个科研教学单位、企业和个人共申请梨品种权85件,授权47件,其中国内科研教学单位有18个,申请梨品种权75件,授权45件;国内企业5个,申请梨品种权5件,暂未授权;国内个人3个,共申请梨品种权5件,授权2件。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申请量和授权量均居首位,分别为11件和8件(表2)。
 
  国外各国及申请主体在我国申请梨

  新品种权保护的情况
 
  截至2019年底,有德国、法国、韩国、日本、美国、荷兰、新西兰、意大利8个国家12个申请主体在我国申请梨新品种权保护,共申请我国梨新品种权41件(占梨总申请量的32.54%),授权21件(占梨总授权量的30.88%)。申请量和授权量最多的均为韩国,共申请23件,占国外总申请量的56.10%,授权18件,占国外总授权量的85.71%;日本共申请9件,授权0件;德国共申请3件,授权2件;意大利共申请2件,授权0件;荷兰申请1件,授权1件;法国、美国、新西兰均申请1件,暂未授权(表3)。韩国授权的华山、园黄、晚秀、秋黄、今村早生、珍黄、绿秀、鲜黄、新千、甘露、迷你梨、满黄、甘川、美黄、新一、爽甜喜庆、新华、清丰等18个梨品种中部分品种在我国有一定数量栽培,且部分品种目前仍在繁殖推广,需要引起高度重视避免侵权现象发生。
 
  我国梨新品种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申请主体单一,缺乏企业参与
 
  长期以来,我国梨品种育种以科研教学单位为主,国家通过科研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同时梨品种选育周期长,如杂交育种选育出1个梨新品种平均育种周期为22年,需要资金大,新品种保护力度不够,投资回报率低,因此,企业缺乏参与梨品种选育的积极性,目前梨品种权申请主体以科研教学单位为主。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意识有待提升
 
  截至2018年,我国育成的梨品种达到327个,而目前国内申请并授权的仅61件(含2020年授权的14件)。在目前中国梨产业品种结构种植面积排名前20的品种中,只有韩国品种园黄申请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翠冠、玉露香等性状优良且栽培面积大的梨品种未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主要由于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起步晚,且部分梨育种单位和育种者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了解甚少。
 
  植物品种权审查程序历时较长
 
  根据我国梨品种权历年申请授权情况统计分析,截至2019年,在我国申请的梨品种保护权的平均授权年限为4.2年,其中国内申请人申请的平均授权年限为2.7年,国外申请人申请的平均授权年限为7.5年。植物品种权审查程序历时长,严重影响了品种权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育种者的积极性。
 
  梨新品种权侵权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每年生产梨苗约2000万株,全国梨种苗生产企业有100多家,市场上销售的梨品种有100多个,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规定,梨新品种应先进行品种登记,否则不得发布广告和推广。截至2021年5月底,获得品种登记证书的梨品种有77个(其中国家果树种质梨、苹果圃有50个,国家果树种质武昌砂梨圃有27个)。企业无证经营、未经品种登记、品种权人许可私自繁育苗木,套牌、同名异物、同物异名等现象屡见不鲜。此外,由于农业执法、市场监管手段落后、存在监管死角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因素,造成侵权现象严重,如2020年发生了多起苏翠1号、丹霞红等侵犯梨品种权的事件,严重制约了梨种业的发展。
 
  DUS测试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少
 
  《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  梨》国家标准已颁布实施,同时已初步建立DUS测试体系,目前已建成1个测试中心和27个分中心,6个专业测试站,包括郑州和兴城2个果树专业测试站。我国梨品种DUS以自主开展测试为主,多是教学科研单位育种者自主进行,科研单位、企业和个人申请者因缺乏相关DUS测试技术人员,影响了品种权现场考察或授权。

  我国梨新品种权保护的建议

  加大植物品种权政策激励
 
  国家出台政策鼓励企业参与种业创新、鼓励自主创新、原始创新,鼓励中介服务、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及相关企业参与品种权许可转让、苗木推广、基地建设等,同时提高品种权保护强度,为梨育种者和品种权经营企业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
 
  加大宣传培训,提升品种权保护意识
 
  充分运用各种资源和平台对全产业链相关科研教学单位、执法部门、企业及种植户等进行植物品种权相关知识的各类培训、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植物新品种权的认知度。要加大新闻媒体对梨新品种权侵权以及假冒案件等信息的宣传报道力度,提高公众对梨行业、对新品种权保护的关注度。
 
  建立知识产权跨部门跨区域联动保护

  和行政司法协同保护机制
 
  建立知识产权跨部门跨区域联动保护和行政司法协同保护机制,强化装备和经费保障,形成“行业管理+综合执法+行业协会”体系合力,及时、有效制裁恶意侵权行为,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建立苗木生产企业准入、报备制度
 
  在果树苗木繁育行业建立苗木生产企业准入制度,严格取缔无证经营、无授权经营,提高苗木繁育和经营门槛,源头上控制梨等果树新品种侵权现象。同时要求对企业繁育的苗木品种、数量和销售情况进行报备;对无证经营、销售未登记品种、未授权品种的苗木进行依法销毁或者取缔企业苗木生产资格。
 
  加强DUS测试人才建设
 
  我国梨DUS测试以自主测试为主,各测试机构应积极为育种单位开展自主测试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培训等服务,培养我国DUS测试人员,对加强品种权保护申请和缩短授权时间均有重要意义。

声  明:本文摘编自《中国果树》2021年第9期“我国梨新品种权保护现状与分析”(陈启亮,张靖国,杨晓平,范净,杜威,胡红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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