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外界对这场风波是如何发生的知之甚少。据日前公开的一份民事判决书,这家曾是深圳唯一的生产婴儿乳制品的企业把基粉供应商告上了法庭,更多细节随之浮出了水面:小食代留意到,一份11月8日发布的判决书道出双方前后持续近两年的法律诉讼过程。
此前,由于雅贝氏生产销售不合格婴幼儿配方奶粉等问题,其已在2017年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雅贝氏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年内行业禁入。
2017年,广东发布关于查处雅贝氏案件的通报
根据这份最新公开的汕头中院民事判决书显示,雅贝氏公司在2017年初被处以吊销许可证等多项处罚后,随即将向其供应基粉的上游供应商凯爱瑞公司告上法院,认为是后者提供有质量问题的基粉才导致其生产出有问题的婴儿奶粉产品及后续一系列后果,并向凯爱瑞公司索赔人民币2400多万元。
而凯爱瑞方面则认为,雅贝氏公司在《战略供应协议》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未提出质量异议,而即便雅贝氏在质量异议期内提出索赔,其主张的2400余万元索赔额度也大大超过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该公司还主张,雅贝氏应自己承担产出不合格奶粉而被罚款的全部损失。
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就该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再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者于今年8月1日立案后组成合议庭,于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10月20日作出判决。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下详情。
雅贝氏产品资料图片
雅贝氏索赔2400多万元
上述二审判决书显示,该案双方在一审、二审中的论证逻辑分别如下图:
据了解,雅贝氏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凯爱瑞公司赔偿雅贝氏公司的费用合计超过2409万元,具体包括:行政罚没款和被没收奶粉货值及利息;库存儿童调制乳粉基粉、辅料及包装材料损失及利息;库存成品损失及利息;退货损失及利息;广告宣传费;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租金损失;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水电损失及物管费;内部解散后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员工工资、员工社保公积金和员工经济补偿损失;工厂搬迁、运费、仓储费损失;案件鉴定费用及全部诉讼费用等。
而凯爱瑞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反诉请求则包括:1、判令雅贝氏公司向凯爱瑞公司支付货款1011.800567万元;2、判令雅贝氏公司以货款1011.800567万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凯爱瑞公司支付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的利息;3、案件反诉诉讼费由雅贝氏公司承担。
一审:基粉供应商需担责80%
根据判决书显示,一审诉讼期间,雅贝氏公司申请对从凯爱瑞公司采购的UF97乳粉基粉(生产日期2015年3月21日)进行质量鉴定。经一审法院司法鉴定技术事务室依法委托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对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从雅贝氏公司处抽检封存的UF97乳粉基粉进行抽样检测,该所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的鉴定结论为:UF97乳粉基粉中的11项指标不符合《产品规格书》的要求。
一审法院认为,雅贝氏公司以凯爱瑞公司供货的0321批次UF97基粉所生产的婴儿奶粉因被检验出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从而被罚款、责令停业直至被吊销了生产经营许可证,整个企业关门倒闭。“而凯爱瑞公司所供的基粉质量经司法鉴定检验出来的数据显示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无疑是造成雅贝氏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直接原因。”
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后认定凯爱瑞公司对雅贝氏公司在本案中的损失应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责任,雅贝氏公司应自行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理由详见下图。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凯爱瑞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雅贝氏公司行政罚没款和被没收奶粉货值的百分之八十及利息(自2017年3月17日雅贝氏公司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下同)、库存儿童调制乳粉基粉、辅料及包装材料损失的百分之八十及利息、库存成品损失的百分之八十及利息、退货损失的百分之八十及利息、租金损失和水电损失及物管费的百分之八十、内部解散后员工工资、员工社保公积金和员工经济补偿损失的百分之八十、工厂搬迁、运费、仓储费损失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合计金额超过1624万元。
同时,雅贝氏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凯爱瑞公司支付货款1011.800567万元,及利息84.605940万元,但该款项应扣减雅贝氏向凯爱瑞购进基粉的库存损失的百分之八十即413.15万元。
此外,诉讼双方还要按照法院判决各自承担相应的诉讼相关费用。
二审焦点:责任在谁?
对于一审结果,雅贝氏公司和凯爱瑞公司均提起上诉。雅贝氏的诉求是:改判凯爱瑞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雅贝氏公司损失合计为2089.648398万元及相关利息;改判雅贝氏公司应付款项中应扣减其向凯爱瑞公司购进基粉的库存损失5164375元;判令凯爱瑞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而凯爱瑞则主张,雅贝氏公司应当对其因产出不合格奶粉而被罚款的全部损失应自当其责。
对此,二审判决书指出,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与二审证据一致,法院予以确认。
资料图片
小食代留意到,二审判决书中指出,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诉和答辩的内容,二审争议的焦点包括:
焦点一:关于凯爱瑞公司卖给雅贝氏公司的032115190801批次UF97基粉质量是否符合产品规格书的要求的问题
二审判决书指出,一审法院委托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对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从雅贝氏公司处抽检封存的UF97乳粉基粉(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21日)进行质量鉴定,结论为对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封存的凯爱瑞公司基粉质量不符合产品规格书的要求。
因此,应认定凯爱瑞公司出卖给雅贝氏公司的032115190801批次UF97基粉质量不合格。凯爱瑞公司上诉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用于司法鉴定的两包基粉是凯爱瑞公司生产的032115190801批次UF97基粉属基本事实认定重大失误的主张”依据不足、理由不成立。
焦点二:关于凯爱瑞公司应否对本案雅贝氏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二审判决书认为,因雅贝氏公司以凯爱瑞公司供货的032115190801批次UF97基粉所生产的婴儿奶粉被检验出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从而导致雅贝氏公司被行政机关罚款、责令停业直至被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整个企业关门倒闭,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凯爱瑞公司和雅贝氏公司按责任分担。一审法院认定凯爱瑞公司对雅贝氏公司在本案中的损失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责任,雅贝氏公司应自行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判决书还指出,关于凯爱瑞公司上诉提出的“安全生产规范体系严重缺失是导致雅贝氏公司产出问题奶粉的唯一原因,以及不具备继续保持乳粉生产许可条件及逃避、抗拒监管等多项情节恶劣的严重违法行为,是导致雅贝氏公司生产、经营许可证均被吊销的唯一原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凯爱瑞公司生产并出卖给雅贝氏公司的032115190801批次UF97基粉质量不合格,是雅贝氏公司生产出质量不合格的奶粉的直接原因,并由此导致雅贝氏公司被行政机关罚款、责令停业及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雅贝氏公司在生产期间以及出厂时未能检测出质量问题,也是生产出质量不合格的奶粉的原因。虽然国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应实施批批检验,但这不能成为凯爱瑞公司交付不符合约定的乳粉基粉的免责事由。”上述判决书称。
焦点三:关于雅贝氏公司对本案的损失自身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二审判决书指出,国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应实施批批检验,因雅贝氏公司生产管理不严格,产品检验控制机制存在漏洞,在生产期间以及出厂时未能检测出质量问题,导致最终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其依法应对本案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雅贝氏公司上诉提出凯爱瑞公司应对其在本案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凯爱瑞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遗漏查明涉案UF97基粉《产品采购订单》的质量异议期限,认定雅贝氏公司有权超出《战略供应协议》约定索赔期限提出质量异议、及超出约定赔偿责任范围提出索赔的结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的主张,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为,双方签订的《产品采购订单》中约定的验收方式不能视为产品的最终验收。
“买方使用卖方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如发现产品不符合验收标准,卖方需承担相关违约责任。从雅贝氏公司提交的双方的往来函件看,雅贝氏公司在使用032115190801批次UF97基粉生产奶粉过程中曾向凯爱瑞公司发出了基粉存在质量问题的函件,故凯爱瑞公司向雅贝氏公司提供不合格的UF97基粉需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判决书称。
“雅贝氏公司、凯爱瑞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书称。
但二审判决同时指出,一审法院对反诉案件受理费未减半收取不当,应予纠正。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