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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商标案一审判决 商标和索赔请求被驳回 红牛中国称将上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北京青年报-北青网
核心提示:11月28日晚,泰国天丝集团发布消息称,就北京红牛37亿元索赔商标案,北京高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红牛全部诉讼请求。此前,红牛中国诉请确认红牛系列商标为其单独所有或与泰国天丝共同共有,并承担广告宣传费37.53亿元。对此,红牛中国向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一审判决却回避了核心问题,将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1月28日晚,泰国天丝集团发布消息称,就北京红牛37亿元索赔商标案,北京高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红牛全部诉讼请求。此前,红牛中国诉请确认红牛系列商标为其单独所有或与泰国天丝共同共有,并承担广告宣传费37.53亿元。对此,红牛中国向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一审判决却回避了核心问题,将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在本次诉讼中,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中国)作为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对第878072、878073、1289559等17个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并要求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医药)向其支付共计37.53亿元的广告宣传费用。

  但对于红牛中国的上述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法院作出了不予支持的判决。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自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成立起的二十余年,天丝医药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多份商标许可合同,在此期间双方关于商标属权并无争议,“红牛系列商标”的权属状态是明确的,均归属于天丝医药公司所有,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其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权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出于自身商业利益考虑,在相关广告宣传费用已经计入过公司运营成本的情况下,要求天丝医药承担相关费用,该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天丝医药表示,许氏家族只能诉诸法律来追究严彬先生及其侵权公司的法律责任,同时防止新的侵权。相信这将使红牛业务在未来以更有意义的方式发展并为当地经济和就业做出新的贡献。

  就该案件判决,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当晚向北青报记者发来声明称,中国红牛是“红牛系列商标”中国市场从零价值至数百亿市值的唯一投入方和贡献者。本公司在该案件中的核心诉求是,请求法院确认本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合法权益,即有权使用“红牛系列商标”并享有其上所附收益等合法权益,而非请求法院确认本公司为登记注册的商标所有权人。

  但一审判决却回避了前述核心问题,仅围绕本公司是否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商标所有权进行审查和裁判,偏离了本公司的真正诉求。该判决结果事实上是对“红牛系列商标”登记在泰国天丝名下这一法律状态进行了再次确认。

  红牛中国认为,一审判决回避焦点问题,未能体现公平原则,对此本公司坚决不予认可。本公司作为“红牛系列商标”这二十余年来的唯一投入方,于情、于理、于法,均应是该商标合法权益的享有者。“本公司将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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