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岗法院对一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日本产奶粉的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梯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查获的奶粉
据查,2018年3月起,被告人余某梯违反国家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的规定,向郑某某经营的日本诚源国际有限公司和香港诚源国际有限公司购买上述日本地址生产的“森永一段二段”“明治一段二段”“和光堂一段二段”等品牌奶粉,并通过香港运到龙岗区布吉街道某住址,然后以每罐人民币95元至15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等方式销售牟利。
公安人员在其仓库内查获上述日本产奶粉共计11400罐(盒),货值将近85万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第一项规定,被查获的这些进口产品均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而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
禁销因产品存在致癌风险
有人可能会问,奶粉为何被中国禁止销售?
2011年,日本福岛核电站发生核事故,造成周边地区核污染。因担心食物链受放射性物质污染,增加消费者致癌的风险,世界各地禁止进口和供应日本五个县(包括福岛、茨城、栃木、千叶及群马)的所有蔬果、奶类、奶类饮品和奶粉。
我国国家质检总局也先后发布了《关于禁止部分日本食品农产品进口的公告》(2011年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2011年44号)和《关于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文件,明确规定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
为了百姓食品安全,国家出台禁令。但在利益驱动下,仍有人铤而走险,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以逃避质量监管与税收征管、大幅降低进货成本,非法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