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降低水产行业税费负担 实现税收公平的建议》中,刘汉元谈到,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水产品消费国,及全球最大的水产品生产和出口国,水产品产量占全球总产量的比重超过40%。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消费结构也在不断优化和改善,作为优质蛋白质来源的水产品,在我国居民膳食结构中的比重将进一步增加,年均消费量正以3%的增速增长。但我国水产业依然面临着发展速度缓慢、政策制约等困境,其中最大的政策制约因素是与畜禽行业实行差异化的税收政策,极大限制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在养殖环节,国家对畜禽养殖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水产养殖企业则仍要缴纳12.5%的企业所得税,该政策一方面导致两类企业利润差异巨大;另一方面导致大量水产养殖者不愿进行公司化运作,更倾向于选择以个体户或合作社形式进行经营,避免多缴纳12.5%的企业所得税,制约了产业的规模化发展。另外,在流通环节,水产与畜禽产业同样被实行了差异化的增值税政策。根据国家增值税相关规定,在流通环节,鲜活或初加工的水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0%,而鲜活的猪、牛、羊、鸡、鸭等畜禽产品可以免缴增值税,进一步拉大了两个产业的利润差距。
同时,水产行业在流通环节还面临缴纳印花税的问题。因此,刘汉元建议免征水产养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此外,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能跨省使用,严重阻碍了大宗水产品的流通。目前,向合作社、企业收购农产品,可以取得对方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而向个人养殖户收购时,对方所在的税务局往往对代开普通发票有各种限制,且全国各地的要求也不一致。例如,有的地方规定水产养殖户需提供租塘合同,对于多次转手的合同,税务局不予代开普通发票;有的地方规定,如果个人养殖户名下有法人实体,也不得代开普通发票,而农产品收购发票又不允许跨省进行开具,甚至部分省、市、自治区不允许跨市(县)使用。目前,国家政策允许企业到收购地税务机关凭《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但各地税务机关往往从监管角度考虑,不允许外省跨区域经营的企业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而我国水产品养殖主要集中在华南、华东和华中等水资源丰富地区,与畜禽养殖可就地消费、易于加工的特点不同,水产品存在大量的全国范围内流通,按照目前税法规定,只能在本省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导致公司化运作存在取票难和取票成本高的问题。
针对此问题,刘汉元建议免征水产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和印花税,允许农产品收购跨省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