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晚间,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黄河”)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关联企业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集团”)通知,黄河集团作为原告,与被告公司大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成公司”)、昱成公司子公司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远公司”)、第三人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工贸公司”)和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新盛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审理终结,并下达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判决情况公告显示,2017年12月12日,黄河集团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初18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黄河集团作为原告,以昱成公司和鑫远公司为被告,以新盛工贸公司和黄河新盛公司为第三人,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请求回购由被告持有的特别债权及黄河新盛公司和新盛工贸公司的股权。该案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黄河集团诉昱成公司、鑫远公司以及黄河新盛公司、新盛工贸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应属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裁定将该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了驳回被告对该案管辖提出异议的裁定,并下达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初181号《民事裁定书》。
此后,该案被告因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甘民初181号民事裁定,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2018年8月,黄河集团收到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公告中指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黄河集团是否有权向鑫远公司、昱成公司主张回购16649万元特别债权及黄河新盛公司49%股权和新盛工贸公司45.95%股权,黄河集团提起诉讼的主要依据是其与鑫远公司、新盛工贸公司于2008年3月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而该《合作协议书》并未赋予黄河集团向鑫远公司或其指定持有股权的昱成公司主张回购的权利。因此。黄河集团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黄河集团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