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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局长:食品安全要建巨额赔偿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7  来源:第一财经
核心提示:为保障食品安全,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表示,要借鉴处理“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的教训,在一些制度机制上进行改革创新,包括建立巨额的赔偿制度。
   为保障食品安全,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表示,要借鉴处理“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的教训,在一些制度机制上进行改革创新,包括建立巨额的赔偿制度。
 
  11月6日,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一带一路”生态农业与食品安全论坛上,张茅表示,过去只惩罚企业,赔偿消费者,而且处罚数额有限,不利于震慑违法违规企业。“今后,在涉及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领域,都要加大对消费者的赔偿力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有近14亿人口和4亿多中等收入人群,人均GDP超过9000美元,消费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消费结构显着升级,正从数量型消费向质量型消费转变。广大消费者对健康安全食品的需求快速增长,对不同国家农产品和食品的需求显着增长。
 
  数据显示,中国每年进口上亿吨的大豆、谷物、肉制品、乳制品和食品,也向国际市场出口近千亿美元的食品,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方面。据海关总署统计,2017年,中国共进口食品582.8亿美元,同比增长25.0%,并保持较高的增长态势。
 
  张茅说,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生态农业发展和食品安全工作,近年来,生态农业成为新的亮点,食品产业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向好,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得到控制,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得到保障。
 
  但是,张茅说,食品安全工作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张茅表示,保障食品安全是市场监管的首要责任,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第一位的任务。
 
  张茅表示,保障食品安全不是劳动密集型工作,要依靠科技、更要依靠制度。通过健全制度,健全机制,化解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违法获利多的难题,可以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
 
  提到需要进行改革创新一些制度机制时,张茅表示,要借鉴国际经验,健全最严谨的标准。
 
  近年来,我国完成了5000项食品安全保准的清理整合,发布了122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取得了比较大的进步。但与国家的先进水平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还有不少的差距,农药、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等安全标准还有较大不足,标准缺失、标准滞后问题,仍比较突出。
 
  “下一步,我们要把修改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作为重要的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加快与国际标准接轨,要支持企业制定实施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建立标准公开承诺制度。”张茅说。
 
  与此同时,要创新监管方式,实施最严格的监管。要建立与标准体系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支撑,提升监管的科技水平。
 
  张茅还强调,要完善基础制度,实行最严厉的处罚。
 
  张茅表示,首先要强化违法惩罚机制,完善法律制度,不仅要处罚企业,更要处罚到人,不但要没收所有违法所得,还要处以巨额罚款。实施信用联合惩戒,不但要实施行政处罚,还要建立形势责任追究机制。
 
  其次还要建立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张茅说,国内外经验表明,内部举报人制度对于弥补政府监管盲区具有重要的作用,国外就有“吹哨人”法案。问题疫苗等事件的曝光,内部举报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凡是重大的食品安全问题、药品安全问题,大都是内部举报人发挥的作用。
 
  同时,还要建立风险分担的社会保险机制,有利于分散风险,发挥第三方监管力量,弥补政府的监管不足。特别是建立质量与商业保险相联系的制度。
 
  从监管的角度,张茅表示,要落实监管责任,坚持最严肃的问责。
 
  张茅说,保障食品安全,企业是主体责任,政府要履行好监管责任,这次机构改革、组建市场监管总局,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下一步,就要依照监管事权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对责任不落实、监督管理不利、失职渎职要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把食品安全纳入到地方政府的督察考评,作为衡量政绩的重要指标。
 
  附:食品标签违法实例
 
  关键词:新资源食品
 
  案例概述
 
  根据卫生部2009年第3号、2012年第17号公告,蛹虫草、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人参(人工种植)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蛹虫草不适应人群为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当事人经营的“XX高能型全营养素”,其配料含有人参粉、蛹虫草粉等新资源食品,但其外包装上未标明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等信息。
 
  罚款金额
 
  15000元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例来源
 
  鼓市场监管罚字〔2018〕139号
 
  时间地点
 
  2018年  福建福州
 
  案例概述
 
  未在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产品外包装明确标示每日食用限量
 
  罚款金额
 
  5000元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例来源
 
  厦翔市监处(2018)9号
 
  时间地点
 
  2018年 福建厦门
 
  关键词:产品标准
 
  案例概述
 
  当事人于2016年4月1日采用紧压白茶标准(GB/T31751-2015)通过捡剔、拼配、蒸压、烘干、包装等生产工艺,最终生产了24个产品类型为紧压贡眉的“太姥山”老白茶饼。经2016年4月8日以GB/T31751-2015紧压白茶标准检验合格后出厂放置于该公司天猫旗舰店销售,……因为该产品是该公司推广所用,未获利。当事人生产销售“太姥山”老白茶饼的感官、生产工艺、出厂检验实际执行标准应为紧压白茶标准(GB/T31751-2015),与其标签的上标注的执行标准GB/T22291-2008的内容不符
 
  罚款金额
 
  5000元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例来源
 
  鼎市监食药罚字〔2017 〕3-8号
 
  时间地点
 
  2017年 福建宁德
 
  案例概述
 
  当事人为经营“红枣夹核桃”产品,对其原有标准进行调整升级,形成了“Q/FJZM 0001S-2016”的《干果食品》标准,在向卫计部门提请复审备案的同时,即按该新标准组织生产了举报人购买的被诉产品,但该产品仍使用当事人执行2015版标准时印制的包装,导致生产产品的实际与产品外包装上明示的执行标准以及与明示的成分和配料表不一致。
 
  罚款金额
 
  6000元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例来源
 
  古市管处字[2017]09-14号
 
  时间地点
 
  2017年 福建宁德
 
  关键词:营养标签
 
  案例概述
 
  该包装袋标签标注主要内容:名称:调味大黄鱼,……,营养成分表:“能量:850千焦/100克,NRY%为10%、蛋白质:15.4克/100克,NRY%为26%、脂肪:15.3克/100克,NRY%为26%、碳水化合物:13克/100克、NRY%为0,钠:1205毫克/100克、NRY%为50%”。
 
  上述产品包装袋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15.4克、脂肪:15.3克、碳水化合物:13克,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 》显示:能量=15.4×17+ 15.3×37+ 13×17 =1048.9KJ,其“营养成分表”能量标注为850KJ与实际不符, 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碳水化合物的NRY%计算公式=13÷300×100% =4% ,其“营养成分表”能量标注为0 与实际不符
 
  此外,【产品标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82号)显示“产品标准号SC/T3216-2006” 已于2017年4月1日起作废,当事人2017年5月10日生产的“鱼弟”调味大黄鱼包装袋标签仍标注“产品标准号SC/T3216-2006”,与事实不符。
 
  罚款金额
 
  5500元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例来源
 
  宁区市管处字[2018]3-1号
 
  时间地点
 
  2018年 福建宁德
 
  关键词:特别强调成分
 
  案例概述
 
  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2016年12月15日生产了91箱 “XX旺”橄榄清香调和油(1.5L*4瓶/箱),该批“XX旺”橄榄清香调和油在产品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橄榄成分,产品成分上未标明橄榄油成分的含量,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的要求。
 
  罚款金额
 
  5000元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例来源
 
  融市场监管城头罚字〔2017〕21 号
 
  时间地点
 
  2017年 福建福州
 
  关键词:添加剂
 
  案例概述
 
  公司于2017年3月12日生产的xxxx椰肉芒果汁饮料的配料表中未标示出“苯甲酸”,而苯甲酸的实际检测结果为0.05g/kg,该检测值虽符合《GB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食品果蔬汁(浆)类饮料的苯甲酸最大使用量≦1.0g/kg的要求,但苯甲酸项目未在产品的配料表中明确标示出来,不符合《GB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3.4.2 当某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料时,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的添加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品配料中,同时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的要求。
 
  罚款金额
 
  15000元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例来源
 
  长市场监管行罚字〔2018〕95号
 
  时间地点
 
  2018年 福建福州
 
  案例概述
 
  执法人员于2017年12月19日到公司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肉松过程中,按照食品添加剂标准要求向肉松添加双乙酸钠,但在肉松包装袋上标签配料表中未标示该食品添加剂具体名称和含量,其标签不符合GB7718中4.1.3.1条款关于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
 
  罚款金额
 
  10000元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案例来源
 
  罗市场监管起罚字〔2018〕02号
 
  时间地点
 
  2018年 福建福州
 
  案例概述
 
  当事人于2018年1月20日生产了900包“红豆酥”,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桂林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双效泡打粉(无铝),该双效泡打粉属于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当事人在其外包装食品添加剂配料表中标注了“无铝泡打粉”,该标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4的规定。
 
  罚款金额
 
  1000元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案例来源
 
  榕仓市场监管盖罚字[2018]19号
 
  时间地点
 
  2018年 福建福州
 
  关键词:生产日期
 
  案例概述
 
  2018年2月2日,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茶道 XX兰香”、“老白茶 XX兰香”、“妙道 XX兰香”等七款茶饼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经查明,上述7款茶饼均为公司2015年生产,茶饼标注的生产日期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符。因公司未建立食品销售台帐,上述7款茶饼的销售数量和金额无法进行统计。
 
  罚款金额
 
  50000元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案例来源
 
  鼎市监食药罚字[2018]7号
 
  时间地点
 
  2018年 福建宁德
 
  关键词:产品名称
 
  案例概述
 
  当事人于2017年3月21日起在生产经营“XX好脆”食品外包装标签标示上使用新创名称“XX好脆”时未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事人于2018年3月30日接到消费者投诉其“鲜鱼好脆”食品未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后,于2018年3月30日当日停止生产“鲜鱼好脆”食品并进行召回……,当事人于2016年11月8日因在食品外包装标签标示上未能使用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被我局以融市场监管渔溪罚字(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行政处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2.1项及第4.1.2.2项的规定
 
  罚款金额
 
  30000元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例来源
 
  融市场监管渔溪罚字〔2018〕5号
 
  时间地点
 
  2018年 福建福州
 
  关键词:转基因
 
  案例概述
 
  当事人于2018年03月31日生产分装:(1)X香TM四川风味菜油王(规格:1.8L)50箱,标注“非转基因压榨”字样,(2)麦XX?四川风味菜油王(规格:5L)300箱,标注“非转基因菜籽油”字样,(3)麦XX?花生浓香食用调和油(规格:1.8L)50箱,标注“非转基因”字样,(4)麦卡伦?浓香花生食用调和油(规格:5L)100箱,标注“倡导非转基因”字样等产品,共计500箱。当事人生产经营食用(调和)油所使用的原料油属于转基因产品,却未按规定显着标示
 
  罚款金额
 
  481600元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案例来源
 
  侯市场监管竹罚字[2018]1号
 
  时间地点
 
  2018年 福建福州
 
  案例概述
 
  1、当事人生产的20180330批次(规格为900毫升/瓶)10箱、20180330批次(规格为5升/瓶)30箱、20180401批次(规格为1.8升/瓶)40箱“XX天下”花生调和油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不符合GB 7718-2011要求(其中,理化指标单项判定皆为符合,但标签为不符合)。
 
  2、当事人生产的20171119批次(规格为5升/瓶)25箱、20170927批次(规格为1.8升/瓶)25箱XX橄榄玉米调和油使用的原料油属于转基因产品,却未按照规定显着标示。
 
  3、当事人生产的20170518批次(规格为5升/瓶)50箱、20171215批次(规格为5升/瓶)20箱、20180104批次(规格为1.8升/瓶)50箱、20180330批次(规格为1.8升/瓶)50箱“XX蒂”橄榄调和油以及20170605批次(规格为5升/瓶)20箱“XX美”橄榄调和油使用的原料油属于转基因产品,却在外包转上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罚款金额
 
  321920元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案例来源
 
  侯市场监管荆罚字〔2018〕12号
 
  时间地点
 
  2018年 福建福州
 
  说明:
 
  【1】所有案例均来自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发布的公开渠道。
 
  【2】考虑到阅读便利性,对部分案例进行内容缩减,如拟查看全文,请参看案例来源文件。
 
  【3】我们关注案例本身的事实,而非涉事企业,但在表述过程中可能仍无法完全避免与具体企业/产品关联,敬请谅解。
 
  【4】法律依据,根据原文摘录,考虑了行政处罚依据和违法事实对应的法律法规依据。
 
  【5】罚款金额根据企业违法事实有所差异,依原文所述,此处仅起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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