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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稻北稻的商标之争:谁动了谁的“糕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21  来源:经济观察报
核心提示:10月12日,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了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北京稻香村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同时赔偿苏州稻香村公司115万元。而在9月10日,北京稻香村公司在北京起诉苏州稻香村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要求苏州稻香村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粽子、月饼等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并赔偿北京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
    一个月内两个迥异的判决结果,让稻香村的“南北之争”再次步入公众视野。
 
    10月12日,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了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北京稻香村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同时赔偿苏州稻香村公司115万元。
 
    而在9月10日,北京稻香村公司在北京起诉苏州稻香村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要求苏州稻香村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粽子、月饼等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并赔偿北京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
 
    北京稻香村在北京法院赢了,苏州稻香村在苏州法院赢了,但围绕“稻香村”及衍生出的系列商标争论远没有结束。

    “稻香村”起源
 
    苏州稻香村创立于清代乾隆皇帝主政时的1773年,当时叫“苏州稻香村茶食店”。据《清末商务史料(上)》、《苏州工商各业公所的兴废》等资料记载,稻香村茶食糖果公司、稻香村茶食店在清光绪年间、民国期间也均开设过。
 
    而北京稻香村则主张其诞生于光绪年间,公元1895年。根据史料,郭玉生在北京前门观音寺创建“稻香村南货店”,是京城生产经营南味食品的第一家店。
 
    改革开放之后,1980年,苏州稻香村食品厂有限公司成立。1984年,北京稻香村公司成立,并称北京稻香村传承于1895年的“稻香村南货店”(老北京稻香村),其创始人刘振英是继郭玉生后的第五代传人。但苏州稻香村集团则认为,“北京稻香村”与历史上1926年歇业的“老北京稻香村”没有任何关联。现在的北京稻香村企业成立于1984年,其宣称的历史是完全靠嫁接虚构。其掌门人刘振英并非是其自行描述的为历史上1926年歇业的“老北京”稻香村的学徒,而是“稻香春”的学徒。
 
    20世纪80年代,国内《商标法》出台,苏州稻香村拥有的稻香村商标就申请注册于1982年。在这期间,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1997年注册手写体稻香村商标,涵盖商品类别为粽子、元宵等。2015年,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成功注册北京稻香村商标,涵盖商品包括饼干、糕点。
 
    根据工商信息查询,苏州稻香村所持有的第184905号、第352997号注册商标分别于1983年和1989年获准注册,图案相同,区别就在于核准使用的范围。
 
    前者注册在饼干上,后者注册在果子面包、糕点上,都属于中国商标第3006群组。属于北京稻香村的第1011610号商标于1997年获准注册,注册在馅饼、烘馅饼(意大利式)、饺子、年糕等商品上,分属中国商标第3007群组,核定使用范围不包括“糕点”商品。
 
    尽管双方在商标名上相似,但是两家企业在当时并没有在产品上有直接竞争关系。在2003年和2008年,苏州稻香村曾两次授权北京稻香村在糕点上使用稻香村商标。
 
    苏州稻香村集团总裁办公室主任刘志勇向记者出示了其中一份苏州稻香村授权北京稻香村使用商标的合同。这份签订时间在2008年1月22日的合同显示,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在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许可乙方在其糕点类产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2013年,苏州稻香村的“稻香村”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4年,北京稻香村也获得了这项认定。
 
    品牌之争
 
    两家企业在发展的同时,对于品牌的理解也产生了不同的想法。2006年,苏州稻香村公司在饼干、面包等商品上注册扇形“稻香村”商标,该商标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后,北京稻香村公司依据其在粽子、元宵等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稻香村”文字商标,申请对其不予核准注册。最终这一商标没有注册成功。
 
    北京稻香村公司还分别于2013年和2015年在糕点类别成功注册了第10521539号“三禾”商标和第13907103“北京稻香村”商标。《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商标注册遵循在先申请原则,在后申请的商标若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服务上,在后申请的商标不予注册。
 
    而此前,糕点类目已有苏州稻香村公司“稻香村”商标。因此,双方围绕商标展开了一系列诉讼。
 
    苏州稻香村指出,北京稻香村在糕点类商品包装(外拎袋和铁盒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标识以及在上述包装所标注的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稻香村”文字,侵犯了自身的商标专用权。
 
    北京稻香村公司认为,被控侵权的商标标识与苏州稻香村公司的商标存在较大差异,长期各自使用已经形成地域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分为排他权和自用权两部分,通常情况下前者范围大于后者,前者可以排除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但后者仅限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北京稻香村公司第1011610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不包括糕点商品。因此,北京稻香村公司败诉。
 
    而在北京稻香村公司诉苏州稻香村公司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的一份行政裁定书(被称为“85号文”),以证实第3006群组的“饼干、面包、糕点”等商品与第3007群组的“煎饼、八宝饭、豆沙”等商品,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密切关联,构成类似商品。因此,苏州稻香村公司被判侵权。
 
    但在刘志勇出示的一份《稻香村商标纠纷专家意见书》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李明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傅郁林在内的专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14)知行字第85号行政裁定书对案件没有既判力。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在判决时认为,“85号文”当时是对另一商标注册问题的裁定。
 
    目前,苏州稻香村针对糕点类“北京稻香村”商标已向法院提起无效申请,案件仍在审理中。
 
    经济观察报:北京稻香村与苏州稻香村有渊源吗?
 
    刘志勇:郭玉生创办的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是有渊源的。北京稻香村是1984年成立的新公司,公司创始人刘振英称目前的北京稻香村和历史上的前门北京稻香村是有关联的。但是我们查阅资料发现,刘振英在前门北京稻香村1926年歇业时只有5岁,并不具备传承条件,他的履历也和前门北京稻香村没有关系。北京稻香村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和老北京稻香村有关联性,相反有证据证明他们是来源于“稻香春”。
 
    经济观察报:苏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在商标注册时,商标的使用范围是否有重复?
 
    刘志勇:没有重复。北京稻香村的注册范围是3007群组,包括饺子、包子、粽子等。苏州稻香村用的商标是3006群组,包括月饼、酥饼、饼干,两者有区分。苏州稻香村生产的月饼使用的是1982年注册的“稻香村”商标,苏州稻香村没有“稻香村”在粽子上的商标使用权,所以用的是“稻香私房”。
 
    经济观察报:苏州稻香村为什么会在2003年与2008年两次授权北京稻香村在糕点类产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
 
    刘志勇:我们当时是希望一起做大民族品牌。苏州稻香村延续了二百多年,当时北京稻香村主动找过来,我们本着共同发展民族品牌的想法,授权北京稻香村在糕点类产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
 
    经济观察报:苏州稻香村曾经在2006年7月申请注册扇形“稻香村”商标,但北京稻香村提出异议未能成功,苏州稻香村认可这一结果吗?
 
    刘志勇:我们不认可。苏州稻香村是“稻香村”商标在糕点类产品的唯一持有者。我们正常注册扇形稻香村商标,被认为与3007群组近似。苏州稻香村拥有商标在先的注册专用权和字号的所用权。我们目前正在向最高检抗诉,有最新消息我们会公布。
 
    经济观察报:北京稻香村是否清楚,苏州稻香村拥有“稻香村”糕点类的商标?
 
    刘志勇:北京稻香村在2003年和2008年,两次要求我们授权“稻香村”商标在糕点类的使用权,就是承认苏州稻香村拥有“稻香村”商标在糕点类专用权的地位。在授权过程中,他们试图注册“三禾北京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在糕点类的使用权限,被数次驳回后,分别于2013年与2015年注册下这两个商标。我们认为这两个商标是无效的,因为在糕点类里已经有稻香村商标了,加地名也是不被允许的,有违商标法。
 
    经济观察报:苏州稻香村的最终诉求是什么?
 
    刘志勇:尊重历史、尊重法律,做好产品,让消费者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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