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局对此立案调查,并对合肥市包河区某保健食品商行虚假宣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0万元。
工商执法人员认为,该保健食品商行行为涉嫌违反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据了解,本案是该局首次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是办案领域的新突破。通过该案,工商部门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的宣传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工商部门办理不正当竞争案件有着很大借鉴作用。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以来,该局多次组织新法学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新法执法能力,并强化了市场监督检查,加大案件办理力度,先后办理了混淆行为、有奖销售、虚假宣传等案件,在全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