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电子商务法草案分别于2016年12月、去年10月进行了一审、二审。一审稿、二审稿均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包括三类: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
对此,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也应该涵盖在内。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天鸿在二审分组审议中就提出,“微商应该纳入电子商务法,否则电子商务法实际上只是个电子商务平台条例。2016年微商从业者已经达到3000万,品牌销售额达到5000亿,今年 ( 2017年 ) 会达到8000多亿。所以建议还是要考虑电商法能够包含有促进、规划微商的法律条款。一句话,就是微商应该纳入《电子商务法》”。
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登记
哪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进行工商登记?二审稿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哪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在草案起草、审议和征求意见中,一直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要求所有个体经营者办理登记;一种意见建议明确,除须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外,个人经营者免于办理登记。
二审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予以研究完善,并对其税务登记问题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该位负责人表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这个问题作了重点研究,认为:从我国的商事登记和税收征管制度上总体考虑,并为体现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在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是必要的;同时,实践中有许多个人经营者交易的频次低、金额小,法律已要求平台对其身份进行核验,可不要求其必须办理登记。
据此,三审稿的工商登记条款,在二审稿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