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该公司公开发文“怼”总局,不承认自家被通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在,4月20日,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中指出,太子乐已主动召回两个批次的不合格产品。(关注丨“怼”完市场总局,太子乐悄然召回“问题”产品)
但这出不断反转的“闹剧”,似乎还没有落幕。5月25日,黑龙江食药监局最新发布通告显示,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生产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哈)食药监食罚〔2018〕12014号):1.没收违法所得8257.2元;2.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18923.1×5=94615.5元;合计罚没款102872.7元。
通告显示,经调查核实,太子乐产品核苷酸标示值为原料本底值与添加量的总和,并经计算得出,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中表C.2“使用量要求为0.12g/kg-0.58g/kg(以核苷酸总量计)”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要求。
但是,2017年3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核苷酸的检测(GB5413.40-2016)是为液相色谱法测定游离核苷酸总量的方法,企业对新行标准认识不够,在此因素的影响下造成最终产品存在检测不合格风险。
为防止此类事情发生,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企业采取增加核苷酸的投料量的措施,消除产品检测不合格风险。另外,通过此次抽检,企业举一反三,加强学习,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营养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