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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食药监局:为鸿茅药酒“平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10  来源:食谈
核心提示:3月8日,内蒙古食药监局发文,称“近期,国内部分媒体、自媒体(微信公众号)登载或转载鸿茅药酒广告违规发布内容的言论,自治区局高度重视,组织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
   3月8日,内蒙古食药监局发文,称“近期,国内部分媒体、自媒体(微信公众号)登载或转载鸿茅药酒广告违规发布内容的言论,自治区局高度重视,组织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
 
  会议结论为:“鸿茅药酒广告符合《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有关规定。”
 
  食谈君在食药监总局官网查询到,目前鸿茅药酒获批的广告条数为1186条。
 
  作为一款甲类OTC药品(只能在医院或药店销售),目前鸿茅药酒网上可查到的常用广告语包括“治病防病”“健脾养胃”“补肾强身”等。网上流传的部分宣传海报称“同喝一杯鸿茅药酒,同治5中老病难病”,这五种“老病难病”包括风湿骨病、心脑血管病、肠胃病、肾虚前列腺病和妇科病(海报使用时间暂时无法考证)。
 
  按照2015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4、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着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着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着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据健康时报等各媒体报道,近十年来鸿茅药酒广告曾被多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被暂停销售数十次,广告违规性质还包括“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广告超时”“使用明星代言药品”等。
 
  对此,内蒙古食药监局称,“自2014年以来,自治区局从未接到有关鸿茅药酒违法广告情况的通告、通报,更无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函件。违法广告监测数据也未涉及鸿茅药酒。”
 
  同时内蒙古食药监局表示,2015年新《广告法》实施后,鸿茅药酒“违法广告第一案”,是上海一家药店因未及时将不符合新法要求(有明星代言)的宣传品撤掉,但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以“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此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为上海这家药店,并非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
 
  但是,内蒙古食药监局并未对新《广告法》实施前,鸿茅药酒在湖南、云南、广西、广东、山西、河北、湖北、海南、江西、江苏、新疆等多省食药监局的通报内容作出说明,也并未公布2014年前内蒙古自治区内鸿茅药酒的广告违规情况。
 
  此外,对于新《广告法》实施后鸿茅药酒的以下通报情况,内蒙古食药监局也并未核实说明:
 
  2016年3月,重庆市食药监局第2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显示,内蒙古鸿茅药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鸿茅药酒发布违法广告118次,被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2016年5~6月,安徽食药监局两次曝光“鸿茅药酒官方商城”网站存在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问题,责令其停止发布虚假产品信息。
 
  2017年4月,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2017年一季度省属主流媒体重点涉嫌违法广告监测通报”,鸿茅药酒出现在黑榜,原因是违反新《广告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内蒙古食药监局称:“经梳理,自2014年以来,每年审批鸿茅药酒广告100余件至300余件不等,核准的广告批准文号依法规定有效期为1年,到期作废,不得连续使用。”至于正规广告之外是否存在被篡改的广告刊播行为,无法通过该说明得出结论。
 
  另外,在内蒙古食药监局的官网说明中,篇幅最长的第三段文字,整段都是“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及产品信息的描述。但,食谈君想说的是,无论该品牌是否获得了“中华老字号”称号,其产品质量是否合格,配方是否有“270多年历史”,均与各界关注的鸿毛药酒广告是否合法、合规无直接关系。
 
  本文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编辑:leon
 
  附:内蒙古食药监总局通告原文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鸿茅药酒广告审评论证会
 
  并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发布日期:2018-03-08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把广告审查关,2017年12月22日,自治区局召开了鸿茅药酒广告审评论证会,对已审批的鸿茅药酒广告进行审评、论证。会上,组织法律界、医药界、广告界等专家对鸿茅药酒广告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评审、论证。结论为:鸿茅药酒广告符合《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有关规定。
 
  近期,国内部分媒体、自媒体(微信公众号)登载或转载鸿茅药酒广告违规发布内容的言论,自治区局高度重视,组织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
 
  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是内蒙古自治区一家合法中成药生产企业,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鸿茅药酒是该公司取得国药准字注册批件的独家中药品种,产品配方具有270多年历史。其“古法酿制工艺”入选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鸿茅药酒配制技艺”入选文化部《第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鸿茅品牌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鸿茅商标被评为全国“驰名商标”、“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鸿茅药酒被评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017年入选“CCTV国家品牌计划”。经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鸿茅药酒产品未发现质量问题。
 
  经查,自2014年以来,自治区局从未接到有关鸿茅药酒违法广告情况的通告、通报,更无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函件。违法广告监测数据也未涉及鸿茅药酒。
 
  经核实,2015年新《广告法》实施后,鸿茅药酒“违法广告第一案”,是上海一家药店因未及时将不符合新法要求(有明星代言)的宣传品撤掉,但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以“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此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为上海这家药店,并非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梳理,自2014年以来,每年审批鸿茅药酒广告100余件至300余件不等,核准的广告批准文号依法规定有效期为1年,到期作废,不得连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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