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商务部官网公开的一份文件显示,金龙鱼母公司益海嘉里或面临被罚款15万元人民币,原因是其与韩国一家食品企业成立合资公司之前,没有按照规定提前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集中申报。
今天,在商务部反垄断局网站看到这份落款为1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决定书》),其指出,近日商务部已审理终结了益海嘉里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益海嘉里)和希杰第一制糖株式会社(希杰第一制糖)违反《反垄断法》,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
《决定书》同时指出,经查,益海嘉里和希杰第一制糖设立合营企业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据了解,商务部依照规定,已向益海嘉里和希杰第一制糖送达了《商务部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益海嘉里和希杰第一制糖向商务部表示没有陈述、申辩意见,不要求举行听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益海嘉里拥有“金龙鱼”等品牌
根据上述落款为2018年1月19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从立案调查到审理终结历时1年多。早在2016年12月29日,商务部已依法对益海嘉里、希杰第一制糖设立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决定书》指出,2011年10月24日,益海嘉里与希杰第一制糖签署《外商投资合同》,成立益海希杰(昆山)食品有限公司,双方分别持有50%股权,共同控制合营企业。此举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属于经营者集中。
由于合营双方的营业额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1年12月29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未向商务部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上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决定书》认为,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同时考虑到益海嘉里和希杰第一制糖主动向商务部报告其已完成的交易可能涉嫌未依法申报,在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决定对益海嘉里和希杰第一制糖各处以1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悉,益海嘉里和希杰第一制糖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商务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开资料显示,益海嘉里于2005年在中国上海成立,是全球第五大粮商新加坡丰益国际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投资的多元化企业。业务包括油棕榈种植,油料压榨、食用油精炼、糖类研磨和精炼,特种脂肪、油脂化学品、生物柴油化肥生产和面粉与大米的研磨。
希杰第一制糖于2007年在韩国首尔成立,系从韩国知名食品公司CJ株式会社脱离出来,主要从事食品业务、生物科技业务、物流业务等。
根据工商资料显示,益海希杰(昆山)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29日,注册资本900万美元,属于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食品烘焙预拌粉、裹粉及调味料,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咨询及售后服务和预包装食品批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