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摘录:
全面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与国际先进水平对标达标,弘扬工匠精神,来一场中国制造的品质革命。
无疑,中国乳业已经迎来了属于自己的“品质革命”,面临消费升级和政策调整双重压力下的“大洗牌”。
根据此前新华社授权公布的全国人大代表名单,来自乳品企业的全国人大代表如下:
其中,魏立华、冷友斌、张清海为乳企掌门人;李翠芝、史玉东是来自龙头乳企的中层管理人员;于旭波、崔桂亮、温鹏程领军的企业集团,旗下拥有乳业板块。
今年是被称为“史上最严”婴配乳粉注册制正式实施的一年,截至2月24日,食药监总局已批准了42批1138个婴配奶粉配方,约400个品牌得到合法身份,政策调整带动的婴配市场结构调整已具雏形。然而,运用好婴配奶粉配方这张牌,仅仅是争夺今后中国市场份额的第一步。
据高级乳业分析师宋亮判断,新政实施后部分品牌退出市场,市场秩序得到有效规范,工厂生产安全水平大幅提高。但注册过程相对宽松,无论大小企业基本都按照一个工厂三个系列实施通过,市场品牌依然众多、国内产能依然庞大。
从消费总量来看,二胎政策影响经达到峰值,2020年以后将面临人口明显下降。因此,婴幼儿配方奶粉总量在2020年也将达到峰值,按出厂价计算市场容量约为1000亿元。在这种情况下,未来几年乳企竞争将更加激烈,产业升级、质量竞争将成为决胜关键。
正因如此,今年乳企代表以及与其他代表乳业相关的建议格外引人注目。
全国人大代表、君乐宝乳业集团总裁魏立华
作为乳制品行业代表之一,全国人大代表、君乐宝乳业集团总裁魏立华今年两会提交的的第一份建议为《关于加强对奶业扶持,全力推动奶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重点关注奶业质量。
1、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对大型标准化、规模化养殖企业及乳品企业自建牧场牧草种植、奶牛养殖等环节的扶持力度,对企业技术改造、结构升级、兼并重组等扶持力度;
2、进一步推动行业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乳品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
3、建议组织国内主流媒体长期、系统地深入开展国产奶业的正面宣传报道,积极展示奶源建设及乳品企业质量安全的新成效,为国产奶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4、进一步提振民众对于国产奶业的消费信心,真正让奶业长足发展,实现总书记提出的“让国产品牌在市场中起主导作用”的嘱托和期望。
全国人大代表、飞鹤乳业董事长冷友斌
畜牧养殖与乳业密不可分,全国人大代表、飞鹤乳业董事长冷友斌向大会提交的建议是:农畜牧业废弃物是资源不是污染源,建议打造生态循环模式,实现经济和生态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冷友斌建议:
1、鼓励企业积极实践,实现种养一体(粪污+秸秆)的生态循环模式;
2、推动中央和地方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推动养殖大县实现蓄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区域统筹;
3、站在建设农业生态文明,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上,制定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方式的奖补政策;
4、设立相关扶持资金,扩大生态循环模式的应用实践;
5、尽快出台诸如生物天然气行业标准,有机肥施用技术标准等相关政策措施;
6、明确主管部门,积极为条件具备的企业颁发生物天然气特许经营权证及批准加气站建设指标。
全国人大代表,中粮集团党组副书记、总裁于旭波
于旭波建议:
尽快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食品安全源头监管提升到与食品加工环节同等重要位置,加强产业链源头立法和监管,强化全环节的主体责任,通过全产业链管控,真正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产业链管制,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农业生产安全和食品质量安全。
1、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过程要充分体现“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原则和要求,确保从源头管理、农业投入品使用到农产品的规范化、标准化生产,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主体责任到政府的属地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管,从违法的行政处罚到刑事责任,建立起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规体系。
2、建议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时,建议明确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的联动要求,对现有土地开展调查摸底实施分类分级,确保不适合农作物种植的土地不开展种养殖业务。建议加强对农药、肥料、种子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对该部分单独成章。建议逐步建立涵盖全产业链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环境监测、田间管理、收储物流等全过程的监管与追溯。建议将《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进一步细化和延伸,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动态监控与风险交流机制,定期通报农产品相关的质量安全信息。
3、建议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从立法层面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进行明确。建议修订时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有责任对辖区内的农业投入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质量安全的产品进行处置。建议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可以社会化,纳入政府监管。
4、建议加大责任追究以及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采用绝对金额而非根据违法所得加倍处罚的形式,将一般罚款金额限定在二万元以下,相关利益主体违法成本低,难以实现法律的规范效果。建议借鉴《食品安全法》,严格责任追究,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且明确具体的赔偿标准,操作性更强。另外,还应完善相关责任主体的连带责任制度,比如为违法生产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及销售场所(包括电商、网络销售平台等新兴模式)的,均应当与农产品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