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责任必须为。虽说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但随着从中央到地方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日益收紧,对有权不为、用权不当责任追究力度的加大,不排除一些单位部门在面对权力时产生畏难情绪,该放的放,不该放的也放,完全不考虑下级单位部门是否挑得起、撑得住。这种只顾轻松地一放了之、实质上是完全不负责任的表现,很容易披上“向自己开炮”的光环,与简政放权的改革初衷背道而驰,必须加以预防。
权力是有多个组成要件的。一项权力其实包含了“责”、“权”、“利”这几大要件,其正常运转至少要有人、财、物等要素向匹配。当前,事权下放,往往仅是将责任转移给了下一级。而由于事权下放的主体由于人员还在,机构要继续运转,这就需要相应的财和物,原机构的运作惯性则保留了“权”与“利”。一些地方为了放权而放权,并美其名曰:自我革命方便群众。实则是把一些日常事务一股脑儿地推给基层。事情下放了,但人员编制不下放、相关经费不下放,如此甩包袱式放权,导致基层政府部门责任越来越多,压力越来越大,原本紧张的执法资源更加捉襟见肘。
比如现在的市场监管所,在目前三合一组建市场监管局的情况下,很多监管职责都被下放到市场监管所,某市场监管所公布的权责清单竟有446项,而一个所多则八九人,少则四五人,要承担446项职责恐怕有些难度。而县市场监管局的各个科室则当起了二传手,成了甩手掌柜,主要工作变成了发通知要总结,不再作具体监管工作,都推给了市场监管所。难怪有些市场监管所干部感到委屈:我们是芝麻大的官、绿豆大的权、西瓜大的责任。
简政放权必须充分考虑到基层的承担能力,统筹安排、循序渐进,不能一放了之,当甩手掌柜。让人、财、物跟着事走,让“放”“管”“服”的车轮同步运转起来,改革才能蹄疾步稳不走偏。权力下放是好事。但既然是好事,就要将好事办好、办实。从维持权力正常运转的角度,事权下放必须做到“责、权、利”相一致,即按照多少责任、匹配多少权力和多少利益的原则,给予承接事权的单位足够保障。
任何改革都必须有法可依,这也是简政放权改革举措最基本的原则,如果权力下放脱离法治的轨道就会成为推卸责任、降低行政风险的手段,甚至导致行政权力行使的混乱与无序,让改革走向歧途,背离简政放权改革政策的设计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