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县市场监管局在对一家食品经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查明案情后,办案机构拟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在此之前,该企业因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已经受到过“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各一次,此次“警告”是同一年度内的第三次行政处罚。
争 议
对本案的处理,执法人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本案当事人应责令停产停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案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而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该企业“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本案当事人应给予警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包括本数。对于涉案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应依照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分 析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着、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作了如下解读: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屡次违法可以增加处罚的规定。本条是新法增加的规定,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处罚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屡次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重处罚,为此新法增加了相应规定。根据本条规定,累计的处罚应当是因为违反本法规定而受到的处罚,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工具、设备、物品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的处罚。一年内累计三次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之内有三次违反本法规定且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上述解读已经十分明确,一年内累计三次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之内有三次违反本法规定且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此案当事人应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笔者认为,办理此类案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对第三次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当场处罚决定书)。
2.将三次查处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当场处罚决定书)作为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案件的证据(用复印件,并注明原件见×案卷),下达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外,《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的“一年内”是指自然年度还是周期年度,目前存在争议,各地执行标准不一,建议食药监总局尽快出台规定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