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保健品  周黑  海产品  奶粉  烟台  黑作坊  黑窝点  食品  小龙虾  葡萄酒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万象 » 食品生活 » 正文

白酒虚假标注“酿造”、纯粮、“固态发酵”将追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08
核心提示:消费者购买白酒时,经常会问的一个问题就是:“这个酒是不是粮食酒?”
   消费者购买白酒时,经常会问的一个问题就是:“这个酒是不是粮食酒?”
 
  那么,白酒企业要特别注意了,虚假标注今后将会被定性为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经销商选品的时候也要特别注意这类产品,谨防落入虚假标注的陷阱。
 
  3月17日,为严厉查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了《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01白酒企业虚假标注将被追责
 
  《办法》明确,食品安全欺诈具体是指行为人在食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包含生产经营欺诈、标签说明书欺诈、食品宣传欺诈等。且违反规定将被追责。
 
  其中有一条规定与饮料类食品密切相关。
 
  《办法》第九条【标签说明书欺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欺诈:
 
  (一)虚假标注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等信息;
 
  (二)虚假标注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加工工艺、产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
 
  (四)虚假标注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标志;
 
  (五)虚假标注“酿造”“纯粮”“固态发酵”“鲜榨”“现榨”等字样;
 
  (六)产品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与产品实际不符。
 
  传统饮食名称与食品及其原料的通用名称不一致,但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除外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办法》也有明确的追责条款。
 
  《办法》第十九条【标签说明书欺诈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02经销商选品注意避开陷阱
 
  有业内人士表示,《办法》出台,表明了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加强,以及肃清市场的决心。
 
  就《办法》第九条而言,《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中也有提及,此次专门明确下来,是对法律法规缝隙问题的重要弥合,以及顺应白酒市场监管实际需求的有力举措。
 
  如果把关不严,经销商销售了有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白酒企业的产品,尽管不会有法律责任,但是产品下架没收,对于经销商来说也是一笔损失,不仅影响正常的经营,对自己的信誉度也会造成不好的影响。
 
  再加上判定虚假标注的难度较大,判断手段较为复杂,且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力度也并不算高,短时间内市场可能还是鱼龙混杂。
 
 
[ 食品万象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食品万象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