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职业打假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随着假冒产品盛行出现了一批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他们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为法律依据,涉及领域也是五花八门,在当时有效的遏制了制假售假的行为,王海也成为第一位中国保护消费基金会设立的“消费者打假奖”的获得者和被媒体评为中国新闻人物,足见政府、媒体和社会对职业打假的重视和支持;这些内容笔者不想过多赘述,笔者只想聊聊食品职业打假。
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职业打假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为依据要求得到高额赔偿,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后,食品领域的打假出现了一些小高潮,出现了一批要求10倍赔偿的案件,但其中很多案件因原告身份是“职业打假人”而非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而败诉。他们向商家提出10倍赔偿的案件,往往被称为“恶意诉讼”。直到2014年3月15日,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职业打假人”的诉讼出现改观。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知假买假也会受到法律保护,可是多以标签、外包装等方面不符合相关规定为主,出现了低成本、高收益的打假现象。打假人将打假问题集中的标签瑕疵、描述不当等微小瑕疵上,地点多集中在大型超市、卖场等正规场所,而对于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如地沟油、非法添加等“小作坊”制造商品瑕疵的问题,鲜有打假人关心,甚至出现打假集团以产品质量瑕疵为由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
2015年10月1日,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对“十倍赔偿”条款作了修订: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虽然没有对瑕疵进行说明,但界定了两点:不影响食品安全和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随后北京、上海、山东等地在条款的具体实施时,对瑕疵进行了解释并列举了一些情形。职业打假的关注点也向违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等方面转移。他们一般都会先向工商部门、食药监部门等进行投诉、举报,待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才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也有直接与企业协商赔偿的。
虽然最高法院明确对知假买假行为的支持,但关于职业打假知假买假的讨论从来都没有停止过,主要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知假买假并不构成欺诈,如果支持,容易助长人们的投机心理,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利于社会诚信的建立;另一种意见认为,普通消费者维权难度很大,职业打假人的参与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对制假售假行为形成威慑力,能够净化市场环境。在诉讼中企业以标签瑕疵、知假买假、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等原由抗诉,法院判决各有不同。在《2016年消费者维权诉讼数据报告》中显示,在2016年7000余个消费维权案件中,牵涉职业打假的案件,80%的打假人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可见法律偏向第二种意见。
2017年5月19日最高法院办公厅向工商总局办公厅发出《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认为:考虑到食药安全的特殊性及现有的司法解释,目前可以考虑除购买食品、药品以外的情形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笔者认为此文说明两点:一是除食品药品外职业打假行为将会受到遏制,二是对食品药品领域职业打假的支持态度。笔者认为此文一出肯定会让食品药品领域成为职业打假的香饽饽,上升为新的高地。食品领域的职业打假需要更高的专业性,涉及较多的法规标准,从最初的个人行为逐步发展为团队、打假集团;从最初的针对标签瑕疵的打假行为过渡到违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标签可以看出),发展到产品对执行标准的判定以及本身安全问题的关注。
职业打假的路在何方,笔者不知,但认为职业打假不会因此而停止不前。它是时代的产物,不会消亡,而在不断变化。从《食品安全法》立法初衷和食品安全现状来看至少目前不会制止食品领域职业打假。即使将来会遏制职业打假,它也会利用消费者的身份掩护自己,从而出现新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