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下珠提取物珍珠草提取物,学名:Phyllanthus urinaria Linn,英文名:Underleaf pearl ,别名: 珠仔草、假油甘(潮汕)、龙珠草、企枝叶下珠等。生于山野埔园田坎路旁,一年生草本。别名:珍珠草、 夜合草(四川大雪山) 珠仔草、假油甘(潮汕)、龙珠草、企枝叶下珠(潮安、潮州)、油甘草(普宁、澄海)、小里草(揭阳、普宁)、合羞草、五时合(揭阳)、田油甘、田青仔、叶后珠(南澳)、珍珠草(广州)、小人草(泉州)。 一年生草本。高数寸至尺许。茎带紫红色,有纵棱。叶互生,作复瓦状排列,形成二行,很似羽状复叶,叶片矩圆形,长二、三分,全绿,先端尖或钝,基部圆形,几无叶柄。夏秋沿茎叶下面开白色小花,无花柄。花后结扁圆形小果,形如小珠,排列于假复叶下面。 其中没食子酸为主要活性成分,具有抗病毒作用。【别名】珍珠草、叶下珍珠、叶后珠、十字珍珠草、夜合草、夜合珍珠 【来源】为大戟科油柑属植物叶下珠Phyllanthus urinaria L.,以全草入药。夏秋采集全草,去杂质,晒干。 【性味归经】微苦、甘,凉。 【功能主治】清热利尿,明目,消积。用于肾炎水肿,泌尿系感染、结石,肠炎,痢疾,小儿疳积,眼**炎,黄疸型肝炎;外用治青竹蛇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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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编辑。本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0年版一部;GB/T 5009.11;GB 5009.12;GB/T 5009.13;GB/T 5009.15;GB/T 5009.17;GB/T 5009.19等国家标准,以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性。本技术要求的附录
A、附录B均为规范性附录。1 范围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以植物干燥根叶全草果实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提取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要求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技术要求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要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要求。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卫生徽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0年版一部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 要 求 |
色泽 | 淡黄色至棕黄色、色泽均匀。 |
滋味及气味 | 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味微甜。 |
性状 | 干燥均匀的粉末。 |
杂质 | 无肉眼可见杂质。 |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3规定。表
3 理化指标 项目 | | 指标 |
薄层鉴别 | | 应符合规定 |
水分/% | ≤ | 5.0 |
炽灼残渣/% | ≤ | 5.0 |
铅(以Pb计)/( mg/kg) | ≤ | 2.0 |
镉(以Cd计)/( mg/kg) | ≤ | 0.3 |
砷(以As计)/( mg/kg) | ≤ | 2.0 |
汞(以Hg计)/( mg/kg) | ≤ | 0.2 |
铜(以Cu计)/( mg/kg) | ≤ | 20 |
六六六/( mg/kg) | ≤ | 0.02 |
滴滴涕/( mg/kg) | ≤ | 0.02 |
特征图谱 | | 应符合规定 |
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4规定。表
4 微生物指标 项目 | | 指标 |
菌落总数/(cfu/g) | ≤ | 1000 |
大肠菌群/(MPN/100g) | ≤ | 40 |
霉菌/(cfu/g) | ≤ | 25 |
酵母菌/(cfu/g) | ≤ | 25 |
沙门氏菌 | ≤ | 不得检出 |
志贺氏菌 | ≤ | 不得检出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 | 不得检出 |
溶血性链球菌 | ≤ | 不得检出 |
4 检验方法4.1 感观检验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瓷板上,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其滋味。
4.2 功效成分检验按规范性附录
A规定的方法测定。4.3.2 水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0年版一部附录Ⅸ H(第一法)测定,不得过5.0%。4.3.3 炽灼残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0年版一部附录Ⅸ J测定,不得过5.0%。4.3.4 铅:按
GB 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规定的方法测定。4.3.5 镉:按
GB/T 5009.15《食品中镉的测定》规定的方法测定。 4.3.6 砷:按
GB/T 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规定的方法测定。4.3.7 汞:按
GB/T 5009.17《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规定的方法测定。4.3.8 铜:按
GB/T 5009.13《食品中铜的测定》规定的方法测定。4.3.9 六六六及滴滴涕:按
GB/T 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规定的方法测定。4.3.10 特征图谱按规范性附录
B规定的方法测定。4.4 微生物检验4.4.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规定的方法测定。4.4.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规定的方法测定。4.4.3 霉菌和酵母菌:按
GB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菌计数》规定的方法测定。4.4.4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食品卫生徽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规定的方法测定。4.4.5 志贺氏菌:按
GB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规定的方法测定。4.4.6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规定的方法测定。4.4.7 溶血性链球菌:按
GB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规定的方法测定。5 贮藏 密封,置凉暗干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