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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百勤牌D-异抗坏血酸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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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百勤
商品型号: 食品级
产品规格: 食品级
单价: 20.00元/
起订: 20
供货总量: 80000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2 天内发货
所在地: 河南 郑州市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7-01-01 21:46
浏览次数: 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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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产品详细说明
产地:江西

保质期:2年

结晶体咸味 耐高温

本品以大米为原料,采用微生物发酵生产获得。

D-异VC钠抗坏血酸 又名异CV 一维生素C钠 是一种新型食物抗氧化剂 ,保鲜剂,能有效防止腌肉制品中致癌物质-亚硝酸盐的形成,消除食品饮料中的变色,异味和混浊等不良现象,广泛用于,肉制品,鱼类,蔬菜,水果,酒类,饮料及罐头视频的保鲜.

包装规格:1kg/袋(每箱20袋)

■性状 异抗坏血酸是维生素C的一种立体异构体,因而在化学性质上与维生素C相似。异抗坏血酸为白色至浅黄色结晶或晶体粉末、无臭、有酸味,熔点166~172 ℃,并分解,遇光逐渐变黑。干燥状态下,在空气中相当稳定,而在溶液中暴露于大气时则迅速变质,几乎无抗坏血酸的生理活性作用其抗氧化性能优于抗坏血酸,但耐热性差,还原性强,重金属离子能促进其分解,异抗坏血酸极易溶于水,40g/100ml, 溶于乙醇,5g/100ml,难溶于甘油,不溶于乙醇和笨,1%水溶液的PH为2.8。

■抗氧化性能 异抗坏血酸的抗氧化能力远远超过维生素C,无强化维生素C的作用,但不会阻碍人体对抗坏血酸的吸收和运用。人体撮取异抗坏血酸,在体内可转变成维生素C。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1980)将本品列为一般公认安全物质。

■异抗坏血酸的生理作用,在抗坏血方面的作用只有抗坏血酸的1/20,但在降血压,利尿,肝糖原生成,色素排泄,解毒等方面的作用,大致与抗坏血酸相同。

■异抗坏血酸主要用于食品业,用作食品的抗氧化剂,广泛用于肉食品、鱼食品、啤酒、水果汁、果汁晶、水果和蔬菜罐头、糕点、乳制品、果酱、葡萄酒、咸菜,油脂等。

在食品中应用参考表
序号 制品 剂量 添加方法 效果
1 香(腊)肠 0.55—0.75克/公斤 盐渍时加入 发色助剂,保持色泽,防止亚硝盐类形成,改善风味,切口不易褪色
2 熏肉      
3 腌牛肉      
4 火腿 2.5克/公斤    
5 腌腊肉 10克/公斤    
6 腌咸鱼      
7 灌(粉)肠 0.5—1克/公斤    
8 腌菜 1—2克/公斤 盐渍时加入 保持色泽,防止亚硝盐类形成,改善风味
9 酱菜      
10 泡菜      
11 冻菜 0.5—1%水溶液 浸渍后冰冻  
12 冻鱼 0.5%水溶液 涂抹后冰冻 防止鱼表面脂肪氧化产生腐臭味,保持鲜鱼色泽
13 冻鱼 1.25%水溶液 喷雾  
14 冻鱼 1%水溶液 将溶液结成冰块冰镇  
15 对虾      
16 储藏啤酒 0.004克/升 发酵后加入 防止异味和混浊,保持色香味,防止二次发酵
17 葡萄酒 0.15克/升    
18 橘子汁 0.1—0.15克/升 装瓶时加入 保持天然VC,防止褪色,保持原来风味
19 番茄汁 0.1—0.2克/升    
20 葡萄汁 0.15—0.2克/升    
21 果酱 2克/公斤水溶液 0.2%的异VC钠溶液浸泡5分钟,沥于后装在聚乙烯袋中  
22 橘子酱      
23 番茄酱      
24 苹果 1克/公斤 喷雾或配合柠檬酸使用 保持VC,保持色泽风味,延长储存期
25 梨子      
26 草莓      
27 樱桃罐头 0.5—1克/公斤 装罐前加入到汤汁 保持色香味
28 栗子罐头 0.5—1克/公斤    
29 蘑菇罐头 1—2克/公斤    

使用注意事项

(1)异抗坏血酸钠在结晶状态、酸性环境和蔗糖溶液中比较稳定,但它的水溶液及在碱性条件下,尤其是在有铁和铜等金属存在下,易氧化,故最好现配现用。

(2)异抗坏血酸钠的使用应尽可能在密闭条件下(罐头特别是浅色罐头制品、香肠等)进行,以充分发挥其作用。如不在密闭条件下使用,应考虑与其他条件配合,以取得最佳效果。

(3)我国有报道将异抗坏血酸钠用于青椒、黄瓜等蔬菜的保鲜,可在常温25℃下保鲜20天左右。 

(4)在实际使用中,用作火腿、罐肠等肉制品的发色助剂时,通常是将异抗坏血酸钠按每公斤肉0.4~0.8g与烟酰胺同时在肉类腌制时使用。鱼肉火腿、灌肠以异抗坏血酸钠单独使用为好。pH为低,则肉的持水性降低,pH过高(6.3以上)时,可并用柠檬酸、乳酸等。用于腌制肉类的亚硝酸盐不应与异抗坏血酸及其钠盐混合保存。用于防止冷冻鱼氧化时,将冷冻前的鱼体在0.1%~0.5%溶液中浸渍数分钟,也可用0.1%~0.2%水溶液喷雾。

使用范围及使用量

(1)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1996)规定:可用于啤酒,最大使用量0.04g/kg,葡萄酒、果汁饮料,最大使用量0.15g/kg;肉制品,最大使用量0.5g/kg;果蔬罐头、肉类罐头、果酱、冷冻鱼最大使用量1.0g/kg。

(2)我国台湾省《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及使用量标准》(1986)规定:在食品中最大使用量为1.3g/kg以下。限用作抗氧化剂。

(3)FAO/WHO(1984)规定:午餐肉、猪脊肉、火腿、肉糜,单用异抗坏血酸钠或与异抗坏血酸、抗坏血酸及其盐类(以抗坏血酸计)合用,最大使用量为0.5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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