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今天生产的产品为什么不如实标注生产日期?”检查人员问道。
近日,宁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时,发现某企业涉嫌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经查,该企业某员工为节约成本,使用了之前已喷码未用完的包装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上述属于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目前,宁乡市场监管部门已对该企业立案处罚。
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是对消费者的直接欺骗。
消费者往往依据生产日期来判断食品新鲜度和可食用期限,个别不良企业为降低成本、追求利润,在食品原料采购环节选择品质不佳、新鲜度欠缺的食材进行加工,通过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方式,掩盖食品原料不新鲜的事实,让消费者误以为买到的是采用新鲜食材制成的食品。这种不正当手段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潜在危害,同时也挤压了合法经营企业的生存空间,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阻碍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郑重提醒
在此
长沙市场监管部门
郑重提醒广大食品生产企业
务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过程,杜绝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等违法违规行为。只有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才能赢得消费者信任。
食品安全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如发现食品生产企业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