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1日,筠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投诉后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场所的经营区域内发现2袋“恰恰”山核桃瓜子和1袋“好丽友派”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因未及时清理下架超过保质期的商品,造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涉案食品货值金额53元,违法所得24元。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积极改正错误,且违法产品货值金额较低,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规定的首违不罚情形。2025年1月28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