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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法院调解过期食品案,为消费者维权 “撑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3-21  来源:灌云法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着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作为消费者不小心买到过期的食品,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近日,灌云县人民法院仲集法庭就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件……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着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作为消费者不小心买到过期的食品,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近日,灌云县人民法院仲集法庭就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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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7日,钱某某在某商店购买了一盒单价36元的巧克力,购买后钱某某发现该巧克力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7日,保质期为12个月,钱某某购买时该涉案产品已过保质期,钱某某向某商店索赔十倍赔偿被拒,遂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2025年1月,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该商店销售过期食品为由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元、罚款360元的行政处罚。钱某某认为该商店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商店退还货款36元并赔偿1000元。该商店则认为其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且钱某某故意购买过期食品,通过索赔获利,该商店不愿意给予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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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经过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案涉金额较小,决定对本案进行调解。
 
  “我一定要该商店依法赔偿,这1000元是我应得的赔偿款!”调解时钱某某态度坚决地说。
 
  “没及时撤下过期食品是我们的失职,我们愿意退换,但赔1000元实在太多,我们本小利薄,而且原告是职业打假人,我不服。”该商店感觉十分憋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则按一千元计算。这里规定的赔偿,并非是为了弥补消费者的损失,而是出于规范销售者行为的目的,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所以钱某某索赔符合法律规定”承办法官耐心地向某商店释明法理。
 
  “一盒巧克力事小,但食品安全事大。况且目前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核实情况,证据充足,你称对方是职业打假人也没有证据证明,查了关联案件也无‘知假买假’情况。若判决,只会影响你们信用,得不偿失”承办法官又劝道。
 
  在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耐心调解下,原本剑拔弩张的双方态度逐渐缓和。钱某某不再一味强硬地坚持索要全额赔偿;商店老板语气中也少了愤懑,多了几分思考。法官顺势趁热打铁,语重心长地劝导商店老板要加强店铺管理,认真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强调这不仅关乎消费者权益,更是店铺长远发展的根本。最终,双方心平气和地达成调解协议,该商店当庭赔付500元。商店老板满脸诚恳,郑重承诺:“以后一定加强管理,从进货渠道到商品陈列,每个环节都严格把关,为消费者健康负责。” 至此,这起看似简单却又关乎法理人情的案件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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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一、买到过期食品能否主张十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消费者因生活消费需要在超市、商店或其他销售渠道购买到过期食品,有权主张返还价款并十倍赔偿。
 
  二、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是否构成重复赔偿?
 
  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是两种不同法律责任形式,行政处罚是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销售行为的行政制裁,目的在于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钱某某提起本案民事诉讼则是对其个人经济损失的赔偿以及惩罚性赔偿;两者并不构成重复赔偿。
 
  三、“知假买假”是否有权要求惩罚性十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上述法律规定,在购买者明知的情况下法院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予以支持,而且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就主张购买者明知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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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提醒
 
  作为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销售者也应当定期对库存和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可能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问题。
 
  消费者若买到过期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愿赔偿时,要及时保存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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