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淮安市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某商店销售过保质期鸭翅根案
2024年5月14日,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12315平台流转的投诉举报信息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待售的2袋鸭翅根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
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某超市销售过保质期香辣肠案
2024年4月15日,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货架上待售的15袋香辣肠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2024年4月17日,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没收当事人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罚款。
案例三
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某肉类食品生产企业
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8月7日,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抽检食品《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2024年4月20日生产的鸭翅(酱香黑鸭味)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2024年8月20日,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四
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某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无证经营肉类食品案
2024年6月19日,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经营场所销售熟牛肉、熟牛板肚、猪大油等食品。当事人现场未提供上述产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案件调查期间提供了上述肉类产品的进货票据、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6月19日,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和未经检疫的肉类食品,并处罚款。
案例五
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某火锅店经营过保质期烧烤肠案
2024年7月11日,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后厨一款火锅烧烤肠共15包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使用过期原料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2024年7月12日,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的过期食品原料,并处罚款。
案例六
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类食品案
2024年7月8日,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经营的肉类产品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承认销售的不合格肉类产品为自制腌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2024年7月25日,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来源:食品生产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