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六安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全面排查治理经营过期变质食品问题,依法查处了多起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霍邱县某烧烤店使用超过保质期调味料案
2024年10月31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某烧烤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复合调味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霍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4000元。
二、金寨县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11月8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收到12345热线转办投诉件。投诉人称11月7日在金寨县某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超市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金寨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2000元。
三、金安区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11月7日,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某超市经营场所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金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2000元。
四、叶集区某超市经营销售超保质期食品案
11月8日,叶集区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热线投诉件。投诉人称11月6日在叶集区某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叶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超市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叶集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没收违法所得;
4.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