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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 广元市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29  来源:广元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食品安全,督促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推动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走深走实,依法查处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现将2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为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食品安全,督促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推动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走深走实,依法查处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现将2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广元市昭化区某小学经营生物毒素黄曲霉毒素B1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3月20日,昭化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发现某小学采购使用的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判定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当事人使用生物毒素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381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上述花生米供货商广元市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生物毒素黄曲霉毒素B1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1.6元及罚款3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广元市某中学经营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案
 
  2024年4月22日,利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元市某中学食堂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清洗后的西红柿仍有标签、斑点及霉变,切块后的土豆芽眼处肉眼可见黑色物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现象,同时在食品烹饪间发现已经炸制后的土豆块仍有肉眼可见黑色物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现象,当事人未对变质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并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校食品安全员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食品安全员予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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