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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行动|新津一饭店贪便宜进假酒,市场监管出手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8-30  来源:新津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4年7月10日,我局根据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成都市新津区普兴街道某饭店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16瓶标注有商标标识的瓶装白酒,经牛栏山酒厂委托代理人现场辨认,确认上述“牛栏山”白酒非该公司生产,为假冒该公司的产品。
  以案说法
 
  切勿贪小便宜
 
  喂!你好,请问是新津市场监管局吗?
 
  是的!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的?
 
  那天我发现新津普兴有家饭店在卖我们公司的酒,但是我们没给他授权。
 
  啊?有这种情况?走走走,我们一起去看看!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10日,我局根据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成都市新津区普兴街道某饭店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16瓶标注有“”商标标识的瓶装白酒,经牛栏山酒厂委托代理人现场辨认,确认上述“牛栏山”白酒非该公司生产,为假冒该公司的产品。
 
  经进一步调查得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份从上门推销的不明身份人员处,以150元现金采购了16瓶标注有“”标识和“酒精度 42%vol 净含量 500ML”“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陈酿酒 调香白酒”信息的白酒后,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外进行销售。
 
  处理结果
 
  2024年8月19日,我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6瓶“牛栏山”白酒;
 
  3.罚款200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注销备案证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备案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商标侵权行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企业的品牌价值和消费者利益。很多小经营店法律意识相对较弱,往往为节约进货成本而忽略商品的合法性,因此非常容易成为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知识产权侵权人。
 
  通过本案的查处,一方面保护了企业品牌价值;另一方面维护了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从长远看有助于激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提升品质和服务,增强市场竞争力。
 
  新津市场监管提醒经营者:
 
  1.一定要选择正规的进货渠道,切勿轻信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销商;
 
  2.一定要查验并留存经销商的资质材料(如营业执照、授权证书等);
 
  3.一定要索取并留存有经销商签章的销货清单(注明销售时间、商品名称、批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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