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经营秩序,确保酒类商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4年,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酒类商品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酒类生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市场监管部门将对酒类商品违法经营行为“零容忍”,严厉查处,绝不姑息。
案例一:安宁区盛达旺百货零售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11日,安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其在安宁区盛达旺百货零售店购买的6瓶“五粮液”白酒疑似假酒,安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现场提供购买票据和微信付款记录,立即对安宁区盛达旺百货零售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认定,已经售出的6瓶“五粮液”及现场检查发现的6瓶“五粮春”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并对违法事实认可。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没收侵犯注册商标权白酒,并处罚款22000元。
案例二:城关区雁南路钰琪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19日,城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城关区雁南路钰琪商行进行检查,经认定,店内销售的6瓶“五粮液”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并对违法事实认可。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没收侵犯注册商标权白酒,并处罚款20580元
案例三:七里河区茗樽便利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28日,七里河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七里河区茗樽便利店销售的“五粮液”白酒疑似假酒,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认定,店内销售的8瓶“五粮液”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并对违法事实认可。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没收侵犯注册商标权白酒,并处罚款17988元。
案例四:甘肃华德商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3月1日,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甘肃华德商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认定,该店内销售的“五粮春”等白酒共计45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并对违法事实认可。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没收侵犯注册商标权的白酒,并处罚款26440元。
案例五:城关区金昌北路祥和酒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3月1日,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城关区金昌北路祥和酒行进行检查,经认定,该店内销售的9瓶“五粮液”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并对违法事实认可。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没收侵犯注册商标权白酒,并处罚款22000元。
案例六:城关区鑫茅味酒类销售经营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4月13日,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城关区鑫茅味酒类销售经营部进行检查,经认定,该店内销售的2瓶“五粮液”白酒、2瓶“剑南春”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并对违法事实认可。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没收侵犯注册商标权白酒,并处罚款10500元。
供稿:特殊食品安全监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