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产品”
“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原料”
“销售过程中未对划线价格作出说明
也没有以划线价格达成交易”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向未成年人销售酒”
……
@各位老板,请注意!
这些都是违法行为!
做不得!
对于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我们必将发现一起,曝光一起
为进一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营造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现公布2024“铁拳”“春雷”行动
第二批典型案例
请广大经营主体以案为鉴
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一起和督督熊来看看
青羊区王老汉兔火锅店涉嫌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4年3月21日,青羊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该表显示“青羊区王老汉兔火锅店”自制的火锅底料中含有“吗啡、可待因、那可丁、罂粟碱”等罂粟壳主要成分。
青羊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联合区公安分局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操作间内发现3缸已炒制好的火锅底料。火锅底料快检结果显示“吗啡”和“罂粟碱”阳性。执法人员对剩余火锅底料进行了查封,并于当日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罂粟壳属于非食用物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目前该案已移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
成都宝毅堂功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线索,对当事人涉嫌在电商平台上的价格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处置。
经查,当事人为了吸引顾客、促进销量,在电商平台上以划线价格为基准,通过价格比较或折价的方式开展团购套餐销售活动,但当事人未对划线价格作出说明,也没有以划线价格达成交易。
法律法规
当事人采用无依据、无从比较的划线价格作为团餐价格的折价的基准或被比较价格,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等规定,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成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20000元。
何某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经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当事人何某某于2023年12月14日向一名未成年女性销售了一瓶“42度牛栏山陈酿酒”。
法律法规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现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铁拳”行动以“护民生”为中心
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
聚焦社会关切、群众关心的
痛点难点焦点问题,实施有力打击
▲ 突出“保安全”主题,严厉查处工业产品、食品和特种设备等“两品一特”领域违法案件;
▲ 突出“反欺诈”主题,严厉查处线上线下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案件;
▲ 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认真组织查办上述领域案件的同时,结合当地产业分布、消费环境、群众诉求等实际情况确定案件查办重点;
▲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 组织系列宣传活动。